目录/提纲:……
(一)对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
(三)指导项目建设部门和其他部门健全完善项目管理制度
(四)负责社会中介机构、项目建设部门、采购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五)复核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六)出具审计意见或建议
(一)预算审计
(二)采购文件审计
(三)待签合同审计
(四)结算审计
(五)全过程跟踪审计
(三)结算审计:项目建设部门应于项目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竣工结算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四)特别复杂项目不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审计部门会同项目建设部门协商确定合理的完成时限
(一)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项目审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社会中介机构单个项目审减率高的(超过20%以上),提出的建议合理、质优高效的,给予考核评价加分
(一)瞒报、故意漏报审计项目的
(二)拒绝提供审计资料、阻挠破坏审计的
(三)未经结算审计就擅自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造成损失的
(四)随意变更合同或其他约定文件内容的
(五)拆分项目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或监督的
(六)对审计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
(七)审计监督中发现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
消防救援队伍项目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救援总队项目审计监督,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采购质量,降低管理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消防救援队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审计,是指**消防救援总队各级审计部门对本级或下级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货物采购项目和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经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的独立监督、评价。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具体如下: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建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
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造和升级的基础设施、信息系统(系统集成或设备、通用软件采购)、定制软件开发等项目。
货物采购项目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消防车辆、消防器材装备、办公设备、办公耗材、原材料、燃料、药品等。
服务类项目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主要包括设计、勘察、监理等中介服务,科技研发、成果推广、信息化维保等技术服务,交通工具维护保障、住宿餐饮、法律服务、保险等劳务和服务。
第五条 审计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依法监督、客观公正,努力规范项目管理,提升审计监督效能,充分发挥监督、服务、防范和评价作用。
第六条 项目建设部门和采购管理部门要认真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做好立项申报、前期
调研、采购需求、专家论证、技术参数设置、合同文本起草、现场管理、结果验收等工作,不得将同一项目进行拆分规避招标。项目建设部门和采购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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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及验收移交等阶段全过程监督,及时提出完善项目管理的意见建议,保障项目资金合理合法合规使用。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按以下金额和方式开展项目审计:
(一)工程建设项目:总队机关预算金额或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进行采购文件审计和待签合同审计,根据项目需要视情进行预(结)算审计;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进行项目重点环节审计;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的项目,应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各支队预算金额或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的项目,支队级审计部门结合本级采购规定要求进行采购文件审计和待签合同审计,根据项目需要视情进行预(结)算审计;各支队预算金额或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提交总队进行重点环节审计;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的项目,应提交总队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二)信息化建设项目:总队机关预算金额或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进行采购文件审计和待签合同审计,根据项目需要视情进行预(结)算审计;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进行项目重点环节审计;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各支队预算金额或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支队级审计部门结合本级采购规定要求进行采购文件审计和待签合同审计,根据项目需要视情进行预(结)算审计;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提交总队进行项目重点环节审计;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提交总队进行全程跟踪审计。
(三)货物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或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各级审计部门应进行采购文件审计和待签合同审计;预算金额或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各级审计部门应进行预算审计、采购文件审计和待签合同审计,根据项目需要视情进行结(决)算审计。
(四)服务项目:预算金额或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各级审计部门应进行采购文件审计和待签合同审计;预算金额或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各级审计部门应进行预算审计、采购文件审计和待签合同审计,根据项目需要可进行结(决)算审计。
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预算金额或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提交总队进行审计,按总队机关项目审计限额执行相应审计程序。
涉及到政府投资建设采购项目的重点环节审计,如地方政府对实施审计主体、审计方式及程序等有其他规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其他未列入审计的项目,审计部门可结合年度工作安排,纳入年度财务收支审计项目一并组织实施,或者根据情况组织开展相关环节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要积极适应形势任务发展需要,探索实施项目绩效审计,对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综合审核和评价。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部门按照以下节点送审:
(一)预算和采购文件审计:项目建设部门或采购管理部门应在年度预算批复下达、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报批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发布招标公告。
(二)待签合同审计:项目建设部门或采购管理部门与中标单位达成项目合同或采购合同意向文本后,将合同意向文本及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未经审计的合同文本不得履行报批程序,不得签订相关合同。
(三)结算审计:项目建设部门应于项目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竣工结算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结算审计结束前,项目付款总额应当严格控制,其余款项须在审计结束后,依据审计意见进行结算。未经审计不得进行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部门或采购管理部门按照项目审计要求整理提供资料,做到资料齐全、内容完整(拟进行结算审核的项目,项目建设部门要重点核查施工单位送审结算资料中是否存在虚列金额和无依据内容),将相关资料送交审计部门审核。
项目建设部门的联系人应熟悉项目建设情况,且为正式在编人员,不得将临时人员或施工单位人员确定为联系人。
工程建设、信息化建设等项目变更手续较多,且增加金额超过合同10%以上的,应一并将相关审批手续提交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在收到《**消防救援总队项目审计送审表》及相关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初核。资料不齐全的,项目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审计部门出具的《**消防救援总队项目审计增补资料表》或补充资料清单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补齐送审资料。对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相关资料,致使无法进行审计的,审计部门予以退件处理。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项目实施单位进一步提供相关补充资料。
在项目预算、采购文件、待签合同、结算四个环节的审计过程中,每个环节最多增补两次资料,增补两次后仍不满足审计要求的,审计室予以退件处理。
第十七条 在结算审计实施过程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项目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审计工作要求,配合审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量工作。参加现场核量的单位为审计部门、项目建设部门(正式人员)、社会中介机构、项目施工单位及监理公司等。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自收到项目完整的送审资料之日起,应按以下时限要求完成项目初审结果:
(一)预算审计:预算金额或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完成;2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10个工作日内完成;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采购文件、待签合同审计:预算金额或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完成;2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4个工作日内完成;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结算审计:预算金额或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的项目,10个工作日内完成;2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20个工作日内完成;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特别复杂项目不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审计部门会同项目建设部门协商确定合理的完成时限。
为明确各自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审计部门应对报审资料 ……(未完,全文共6896字,当前仅显示317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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