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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消防救援队伍统计工作暂行规定

发表时间:2024/7/20 15:00:08
目录/提纲:……
(一)消防救援队伍出动参加演练、训练、比武、展示等非作战行动
(二)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车辆外出加水、加油、维修等保障性活动
(一)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四)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故意拖延或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及有关其他资料的
(五)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违法违规公布统计资料的
(八)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全省消防救援队伍统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消防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数据服务火灾防控、应急救援的重要作用,促进消防救援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消防统计工作要求,结合总队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统计工作包括火灾与警情统计、指战员伤亡统计及其他业务统计等。政府专(兼)职消防队、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专职消防队伍的警情、火灾及相关业务数据统计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消防统计工作应坚持真实、客观、及时、准确的原则,按照全口径、全录入、全领域的要求,做到警情、火灾数据应录尽录、实事求是,指战员伤亡及其他业务数据分类清晰、资料详实。统计数据的升降不得作为考评工作的指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总队负责抓总、统筹协调、对下指导,各支队、大队、消防救援站应统计掌握本级管辖区域内所有类型消防救援队伍接处警情况、所有领域火灾信息及各类业务数据。
第五条 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应成立统计工作的组织和机构,明确相关处(科)室或人员牵头负责。总队机关成立统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机关各处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各处室明确1名干部作为统计联络员,负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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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战行动。
(二)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车辆外出加水、加油、维修等保障性活动。
第十条 警情的统计内容包括警情等级、气象情况、事件类别、处置对象、警情类型、灾害场所、单位名称、事件地点、事故描述、指挥员、指挥部、接警时间、到场时间、控制时间、结束时间、出动力量(包括指战员人数、搜救犬数量、出动车辆和舟艇、联动单位、联动力量等)、战斗成果、人员伤亡、装备损耗等情况。
第十一条 除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外,所有火灾均列入统计范围。
第十二条 按照一次火灾造成的伤亡人数、直接财产损失,火灾划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二)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三)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四)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户”指公安机关登记的家庭户。
第十三条 火灾的统计内容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区域、场所、起火原因、起火经过、火灾等级及起火建筑类别、行业类别、经济类型、财产损失、伤亡人员、受灾户数、过火面积等情况。
第十四条 火灾伤亡统计范围包括在火灾和火灾处置(包括出警途中、扑救和清理现场)过程中因烧、摔、砸、爆炸、踩踏、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及身体突发状况等原因直接导致的人员死亡和受伤,包括火灾处置中消防救援人员的死亡和受伤。
前款所称死亡以火灾发生之日起七日内死亡为限。重伤、轻伤的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有关鉴定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统计方法按照有关行业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指战员伤亡统计范围包括在火灾和火灾处置(包括出警途中、扑救和清理现场)、执勤训练等过程中因烧、摔、砸、爆炸、踩踏、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以及身体突发状况等因公原因直接导致的人员死亡和受伤情况(因病伤亡或因意外事故伤亡不在统计范畴)。
第十七条 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统计范围包括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类别、队站数量、人员实力、作战训练器材装备、警情和火灾信息等数据信息。
第十八条 公共基础设施统计范围包括消防救援站、消防训练(培训)基地、市政消火栓、墙壁式取水口等数据信息。
第十九条 信息通信统计范围包括各级信通队伍实力、基础网络及硬件设施、通信装备、通信器材参数等数据信息。
第二十条 消防法制统计范围包括各级执法情况、法规规章地方标准立改废情况、行政复议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诉讼败诉情况等数据信息。
第二十一条 社会消防统计范围包括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情况、社会消防领域从业人数、取得职业资格人员数量等数据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其他需要统计的工作,由各责任单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和上级要求确定统计范围。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警情和轻微火灾信息由出动的消防救援站负责采集,出警指挥员应随车携带《出警情况登记表》和《轻微火灾登记表》进行登记,并在出动归队后24小时内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完成登记上报。
第二十四条 火灾信息由各消防救援大队负责采集,在接报火灾扑救信息后48小时内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完成登记上报,并根据调查进展,续报原因、损失、伤亡等信息。消防救援队伍没有接到报警、没有到场扑救、没有组织调查或者群众申报的火灾信息,由属地消防救援大队负责采集,核实后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上报统计。
第二十五条 119指挥中心的接处警信息应同步推送给参与出警行动的消防救援站和消防救援大队,确保出警信息和火警火灾信息统计的时效性和一致性。各单位可采用与119指挥中心接处警系统对接的智能手机软件(APP)或者微信程序实施警情和火灾信息的采集统计,并接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跨区域的警情和火灾信息,由总(支)队指挥中心最先填报基本信息,并选择出动单位发布警情信息采集任务,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主战队伍;警情的公共信息由主战队伍负责采集录入。
第二十七条 火灾信息采集过程中涉及到起火原因、财产损失等统计调查的内容,应当依据火灾调查结论确定的有关内容进行采集或完善。
第二十八条 各级消防救援队伍每年年初组织对上一年度火灾及处警行动统计数据进行核实检查,并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统计信息的核查和审定工作,补报漏统漏报的数据。
第二十九条 指战员伤亡和其他业务统计的工作程序由各责任单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和上级要求确定。
第三十条 各 ……(未完,全文共4920字,当前仅显示259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全省消防救援队伍统计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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