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消防/公安/政法武装/机关/调研报告/计划规划/规章制度/>>正文

全省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24/7/20 15:22:06
目录/提纲:……
(三)积极开展联训交流活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联演联训,或业务交流研讨活动,不断提高协同配合能力
(一)疑似放火的
(二)受伤人数、受灾户数或直接经济损失预估达到相关刑事an件立案追诉标准的
(三)有人员死亡的
(五)其他火灾需要协作的
(一)现场尸体有非火灾致死特征的
(二)现场有来源不明的引火源、起火物,或者有迹象表明有用于放火的器具、容器、登高工具等物品的
(三)建筑物门窗、外墙有施救或者逃生人员以外人员造成的破坏或攀爬痕迹的
(四)起火现场物品有翻动、移动、被盗或者其他异常变动的
(五)有非故意不可能造成的两个以上起火点,或者起火点位置奇特的
(六)监控录像等记录有可疑人员接触起火部位(起火点),或者起火前监控录像设备受到人为破坏或干扰的
(七)同一地区相似火灾重复发生或者多起火灾与同一人有关联的
(八)起火部位(起火点)地面留有来源不明的易燃液体燃烧痕迹的
(九)起火部位(起火点)未存放易燃液体等助燃剂,火灾发生后检测出其残留成分的
(十)火灾发生前相关人员受到恐吓,经过线索排查不能排除放火嫌疑的
(一)询问知情人员
(二)盘问、检查和传唤有关人员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三)查明与火灾有关人员的情况
(四)及时查明死亡人员身份,依法进行尸体检验,确定死亡原因,出具鉴定文书
(五)固定、提取和鉴定有关痕迹物品
(六)调查、核实放火……
全省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查明火灾事实,提高涉及火灾的事故、案件调查、侦破效率和执法办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办案,建立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和共享信息的工作机制。上级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单位火灾调查协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协作响应
第三条 省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火灾调查工作的部门和公安机机关刑侦部门具体负责全省火灾调查协作工作。
(一)成立省级火灾调查协作领导小组,由省消防救援总队分管火灾调查工作的领导和公安厅分管刑侦工作的领导共同担任组长,每个部门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沟通。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会议,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在涉火案件调查中产生意见
……(新文秘网http://www.wm114.cn省略77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起火点),或者起火前监控录像设备受到人为破坏或干扰的;
(七)同一地区相似火灾重复发生或者多起火灾与同一人有关联的;
(八)起火部位(起火点)地面留有来源不明的易燃液体燃烧痕迹的;
(九)起火部位(起火点)未存放易燃液体等助燃剂,火灾发生后检测出其残留成分的;
(十)火灾发生前相关人员受到恐吓,经过线索排查不能排除放火嫌疑的;
(十一)其他有疑似放火情形的。

第四章 协作程序与内容
第八条 对疑似放火的火灾,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应当共同调查,开展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物证提取、检验鉴定、起火原因分析等工作。
第九条 对调查后排除放火嫌疑的火灾,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排除放火嫌疑的书面调查意见。
第十条 公安机关在协助开展调查时,应当根据需要依法开展以下工作:
(一)询问知情人员;
(二)盘问、检查和传唤有关人员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三)查明与火灾有关人员的情况;
(四)及时查明死亡人员身份,依法进行尸体检验,确定死亡原因,出具鉴定文书;
(五)固定、提取和鉴定有关痕迹物品;
(六)调查、核实放火嫌疑线索;
(七)调取、恢复和分析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八)根据火灾调查需要,采取适当侦查手段获取_活动轨迹等火灾相关信息;
(九)其他需要协作的事项。
第十一条 对调查后共同确定涉嫌放火犯罪的火灾,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协助开展以下工作:
(一)勘验火灾现场,分析现场痕迹、燃烧特征;
(二)分析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物、点火源;
(三)进行火灾侦查实验;
(四)分析犯罪嫌疑人放火手段及实施过程;
(五)其他需要协作的事项。
第十二条 对车辆火灾及车辆燃烧交通事故的调查,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协作。
(一)车辆发生火灾事故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调查处理。消防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
(二)车辆在行驶中发生燃烧造成的交通事故,消防救援机构灭火救援处置完毕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处理中,有必要时,可通知消防救援机构协助;
(三)调查中发现车辆火灾或车辆燃烧交通事故涉嫌放火、爆炸等违法犯罪的,应及时依法将案件移送刑事zhen查部门办理。

第五章 信息与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制作的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结果、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应当互通共享。
第十四条 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接受或者依法调取消防救援机构收集、制作的证据材料,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调查过程中,需要采集人员信息、询问知情人员、提审在押人员或者使用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场所、技术设备的,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相互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需要可委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开展伤情鉴定,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出具伤情鉴定意见。有人员死亡的火灾,公安机关应当开展尸体检验,出具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确定死亡原因。
第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对火灾性质和法律适用等问题有分歧的,提请火灾调查协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解决。
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上一级火灾调查协作领导小组组织消防、刑侦等专业领域专家共同论证;意见一致的,报请的部门应当采纳。必要时,可就是否构成犯罪和法律适用听取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
第十八条 开展火灾调查协作,应当依法依规b_m。未经火灾调查协作领导小组同意,不得对外公布、泄露有关火灾调查及侦查办案的信息。

第六章 案件移送
第十九条 对经共同调查确定涉嫌放火犯罪的案件,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涉嫌其他刑事犯罪的案件,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火灾原因调查结束后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应当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并根据调查情况附以下材料: ……(未完,全文共4141字,当前仅显示218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全省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