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支队灭火救援装备出(入)库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灭火救援装备出(入)库管理,实现账目、资产、实物等相一致,及时掌握装备的动态信息,完成管理流程及要求,为灭火救援工作奠定坚实的装备基础,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灭火救援装备指的是由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各部门采购或由政府机构、社会组织、企业等赠送(或其他途径)进入消防救援队伍(含总队管理的专职消防队伍)用于灭火救援、消防安保使用的器材、车辆、药剂等装备(下简称消防装备)。
第三条 消防装备入库指的是因采购、调拨、赠送或其他形式(不含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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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资产登记凭证,并支付尾款。
第六条 因赠送或其他方式(不含借用)从非消防救援队伍进入总队(含下属机构)的消防装备,各单位接收消防装备时,必须确认其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性能安全可靠、来源清晰等情况,总队所属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明令淘汰、安全性无法保证或来路不明等情况的消防装备,在消防装备交接时应与赠送(调拨)机构签订《消防装备交接表》或《消防车辆交接表》,如涉及资产交接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交接资产,并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打印登记凭证存档,以便有据可查。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按照要求将消防装备同步录入消防装备物资管理系统或同步资产管理系统数据,确保系统数据准确一致。
第八条 总队、支队库存消防装备因灭火救援、消防安保等任务需要或接上级命令需要出库(不含借用)时,应按照资产管理权限,逐级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交接双方应确认消防装备名称(含规格型号)和状态、清点数目,填写《灭火救援装备交接表》或《消防车辆交接表》,并将此单据交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任务分工及时调整资产管理系统、装备物资管理系统数据,确保账实相符。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出库的,本单位装备管理员应通过电话、短信、融合通信等方式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同意后,先完成出库(调拨)工作,待任务完成后,应按照上述程序补齐相关手续。
第九条 总队、支队、消防站因灭火救援、消防安保、训练或其他原因需要暂时借用消防装备的,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出借双方填写《消防装备借用登记表》,待借用期满后,应及时归还,并在《消防装备借用登记表》上详细记录归还时装备的状态等相关情况。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出租、出售、外借消防装备。
第十条 基层消防站因执勤备防或其他原因将消防装备从库存状态更改为使用、训练、展示等状态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审批,详细记录消防装备出库原因及去处,并由领取人签字确认,无领取人的由消防站装备管理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 总队、支队、消防站应定期对消防救援装备进行清查、盘点,及时掌握装备的数量、分布以及技术状态等情况,并核对固定资产和消防装备物资管理系统,确 ……(未完,全文共1818字,当前仅显示115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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