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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交流会上的发言

发表时间:2025/9/25 11:35:12
目录/提纲:……
一、铸魂:把准“政治坐标”,以法为纲锚定监督方向
(一)在溯源寻根中把握政治定位
(二)在对标对表中坚守政治原则
(三)在知行合一中彰显政治担当
二、扩面:织密“监督网络”,以法为尺实现全域覆盖
(一)精准界定监察对象,消除“监督盲区”
(二)完善派驻监督体系,打通“末梢神经”
(三)整合各类监督力量,凝聚“监督合力”
三、提能:练就“法治本领”,以法为器提升履职质效
(一)精准运用监察措施,把握“尺度分寸”
(二)严格遵循办案程序,守住“质量底线”
(三)提升法治思维能力,善用“法律武器”
四、严纪:永葆“自我革命”,以法为戒规范权力运行
(一)强化自我监督,筑牢“内部防线”
(二)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开门纳谏”
(三)严守纪律底线,永葆“清廉本色”
五、强基:夯实“工作根基”,以法为据推动长效发展
(一)建强基层监察队伍,夯实“人才根基”
(二)完善配套制度机制,筑牢“制度根基”
(三)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夯实“群众根基”
……
在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交流会上的发言

同志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经2024年12月修订完善后,于2025年6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法律既是国家监察_改革的制度结晶,更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遵循。从2018年首次颁布到如今的修订完善,监察法的发展历程始终紧跟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回应着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身处反腐败斗争最前沿,每一项工作都与监察法紧密相连。对我们县级纪检监察干部而言,监察法不是束之高阁的条文,而是破解基层监督难题的“金钥匙”、规范执纪执法的“度量衡”、保护干部干事的“安全网”。当前,全县正处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腐败问题仍有滋生空间,新型腐败、隐性腐败不断显现,基层“微腐败”也时有发生,这些都对我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今天,我结合自身学习思考和工作实践,从“铸魂、扩面、提能、严纪、强基”五个维度,与同志们交流学习体会。这既是一次理论梳理,更是一次实践动员,希望能推动大家真正把监察法学深悟透、用好用活,让法治精神贯穿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
一、铸魂:把准“政治坐标”,以法为纲锚定监督方向
监察法开篇就明确了“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的根本原则,将“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作为首要立法目的。这深刻昭示,监察工作本质上是政治工作,监察法本质上是政治属性极强的法律。学习贯彻监察法,首先要从政治高度把握其核心要义,确保监督工作不偏航、不走样。
(一)在溯源寻根中把握政治定位。监察法的修订完善,始终贯穿着鲜明的政治逻辑。从立法依据看,它以宪法为根本遵循,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从改革背景看,它是深化国家监察_改革的制度成果,实现了对所有行使
……(新文秘网http://www.wm114.cn省略121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察法规定,结合县域实际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健全监察对象动态管理台账。重点关注三类_:一是“两类人员”,即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往往游离在传统监督之外,容易成为监督盲区;二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他们直接接触群众,其履职行为关乎群众切身利益;三是国企、公办事业单位中的中层管理人员,他们掌握着项目审批、资金使用等权力,是腐败易发高发_。通过精准界定,让每一名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纳入监察视野,实现“监督无死角、无空白”。
(二)完善派驻监督体系,打通“末梢神经”。修订后的监察法对派驻制度作了重要完善,明确国家监委派驻机构可以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监察机构或监察专员 。这一规定对县域监督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有效解决了以往基层派驻监督“覆盖不到底、监督力度弱”的问题。我们要据此优化县域派驻监督布局,构建“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域覆盖”的派驻体系。一方面,强化对现有派驻机构的管理,明确其依据监察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赋予其必要的监察权限,改变“派而不驻、驻而不监”的状况;另一方面,探索“派驻再派出”模式,针对县域内大型国企、重点学校等单位,由县监委派驻机构向其下属二级单位再派出监察专员,确保监督触角延伸到基层末梢。同时,建立派驻机构与委机关协作机制,通过联合办案、专项督查等方式,提升派驻监督实效,让派驻机构成为“常驻不走的监督队”。
(三)整合各类监督力量,凝聚“监督合力”。监察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办理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这一规定为整合各类监督力量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县域层面,我们要以监察法为纽带,打破监督壁垒,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监督体系。对内,推动纪检监察监督与巡察监督深度融合,将监察法规定的监督内容作为巡察重点,实现巡察发现问题与监察调查无缝衔接;对外,建立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y论监督的协作机制,定期召开监督联席会议,共享监督信息,移送问题线索。特别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在案件移送、证据标准、强制措施使用等方面形成规范流程,既确保案件办理合法合规,又提升办案效率。同时,依托基层小微权力监督平台,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 ,畅通群众举报渠道,让群众监督与监察监督形成合力,构建“上下联动、内外协同”的监督网络。
三、提能:练就“法治本领”,以法为器提升履职质效
监察法不仅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更对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提出了更高要求。_总书记强调,要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以监察法为教材,苦练“内功”,练就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硬本领。
(一)精准运用监察措施,把握“尺度分寸”。修订后的监察法新增了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等措施,构建了轻重结合、配套衔接的监察强制措施体系 。这些措施为查办案件提供了有力武器,但也对规范使用提出了更高要求。实践中,我们要坚持“依法用权、审慎用权”,做到“三个严格”。严格把握适用条件,每一项措施的使用都必须符合监察法规定的情形,比如强制到案措施仅适用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且经通知不到案的被调查人,责令候查措施则用于未采取留置措施但需要监督管理的被调查人,绝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流程办理审批手续,特别是对留置、强制到案等重要措施,必须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制度,确保每一步都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对措施使用的时限、方式、管护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赋予相关人员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彰显法治温度。通过精准运用措施,实现“办案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严格遵循办案程序,守住“质量底线”。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监察法对监察工作的程序作了详细规定,从线索处置、初步核实,到立案调查、案件审理,形成了完整的程序链条。修订后的监察法还特别完善了留置期限规定,明确重大复杂案件可依法延长留置期限,同时新增审理程序要求,突出审理的审核把关作用 。在县域办案实践中,我们要把程序正义贯穿始终,坚决杜绝“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线索处置环节,要按照“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的要求,及时登记、依规处置,确保不遗漏、不拖延;调查取证环节,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收集、调取的证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案件审理环节,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标准,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核,严把案件质量关。同时,要规范涉案财物管理,严格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等程序,确保涉案财物处置合法合规,守住办案质量的“生命线”。
(三)提升法治思维能力,善用“法律武器”。监察法的实施,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不仅要懂纪律,更要懂法律;不仅要会办案,更要善用法。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提升法治思维能力,将监察法的规定转化为履职尽责的实际行动。要养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在开展监督检查、处置问题线索、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时,首先思考是否符合监察法规定,是否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每一项工作都于法有据。要提升“精准用法”的能力,针对不同类型的职务违法犯罪,准确适用监察法规定的调查措施和处置方式,比如对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要精准运用讯问、留置等措施;对履行职责不力的领导人员,要依法作出问责决定。要强化“释法说理”的意识,在办案过程中,向被调查人、相关人员宣讲监察法规定,解读政策界限,既让其认识到违法犯罪的危害性,也感受到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同时,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衔接,准确把握监察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衔接点,确保案件顺利移送起诉,提升办案质效。
四、严纪:永葆“自我革命”,以法为戒规范权力运行
监察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八章明确了法律责任,修订后还新增了特约监察员监督、对监察人员采取禁闭措施等内容 。这充分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原则,彰显了监察机关自我革命的勇气和决心。作为执掌监察权的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以监察法为戒尺,从严约束自身行为,确保监察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一)强化自我监督,筑牢“内部防线”。监察权是一把“双刃剑”,既要用来惩治腐败, ……(未完,全文共7390字,当前仅显示340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在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交流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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