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保修范围及期限
1、1.2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总承包单位保修范围
1、2.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2年
1、2.4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为2年
1、4.3保修金均不计利息
二、总承包单位在保修期内安排专人负责房屋保修事宜
2、8.1同一单维修超过规定时间7天仍未完成
2、8.2在同一户内对同一位置进行第二次维修
2、8.3在同一户内持续三个月各类维修不断,且仍有问题出现
2、8.4同一期入伙的住宅,超过总户数的20%均出现同一类质量问题
三、保修责任约定条款
3、7维修项目的质量验收,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和原设计要求为准
四、安全管理
五、保修金返还流程
六、其他
……
地产•***项目***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单位(全称):
总承包单位(全称):
物业单位(全称): (以下简称“物业”)
根据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地产• 项目总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工程竣工交付验收后,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由于施工质量引起的房屋保修,发包单位委托物业单位进行相关工程保修事宜的协调和管理;现甲、乙、丙三方就相关工程保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保修范围及期限
1.1 保修范围:总承包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甲乙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为《地产·***项目总承包合同》内约定工程,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以及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1.1.1 由于施工质量和材料质量原因引起的房屋保修;保修期内总承包单位负责免费维修保养。
1.1.2 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总承包单位保修范围
……(新文秘网http://www.wm114.cn省略89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位第一年委派专人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协调事宜,若因总承包单位工程质量原因或维修不及时导致业户提出索赔要求,发包单位全权代表总承包单位与业主进行谈判,发生的索赔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若总承包单位拒绝赔偿,发包单位有权从保修金中扣除赔偿费,总承包单位应予以认可。
2.1.1 常驻现场维修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手机号码:
2.1.2 公司回访维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公司固定电话:
2.1.3 上述联系人一旦发生变更,总承包单位应在当天内通知发包单位、物业单位。如未及时通知,造成物业单位无法及时联系到总承包单位现场维修联系人的,总承包单位同意由物业单位全权负责相关维修事宜的确定。保修期间,如总承包单位的维修质量及服务不能满足发包单位、物业单位要求,发包单位有权另行组织人力、物力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有关赔偿从质保金中扣除,总承包单位予以无条件承认。
2.2 急修项目:渗水、漏水;给排水、
供电设施、线路;燃气等紧急故障(如上水管爆裂;层漏;门窗渗漏;屋面漏水;漏、断电;空调、热水炉等)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情况,物业单位在第一时间内通知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须在通知后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与6小时内完成应急维修,全面完成维修时间由甲、乙双方视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总承包单位接到发包单位通知后不予答复或在约定时间内,不能赶到现场维修的,发包单位有权直接委托其它专业施工单位修缮。相关损失费用(包含管理费、维修赔偿费)在总承包单位保修金中扣除。
2.3 抢修项目:对于抢修项目的应急处理(如上水管爆裂;屋面漏水;断电;空调、热水炉等)物业单位在第一时间内通知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协调处理发包单位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应急抢修,抢修项目属原房屋施工质量问题,抢修费用及相关损失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无条件承担,在总承包单位保修金中扣除。
2.4 一般保修项目:发包单位、物业单位以传真、挂号邮寄或当面递交签收的方式通知总承包单位签收《维修工程现场调度通知单》(附后),总承包单位应在12小时内给予回复并将维修方案、维修进度、工期以书面形式递交,同时组织维修人员。
2.5 急修和一般保修项目:总承包单位在接到报修通知之时起,无论保修单位有什么原因,未按约定时间派人到现场落实维修,则视为总承包单位默认施工质量问题属实。物业单位有权委派其它维修队伍维修。相关费用在总承包单位保修金中扣除。
2.6 没有断定责任的项目:
2.6.1 对于一时不能判定责任归属的维修项目,总承包单位应服从物业单位的安排,先行组织维修,不得推诿。否则,物业单位有权直接委托其它专业施工单位进行修缮。
2.6.2 对于一时未判定责任归属的维修项目,经甲、乙、丙三方最终确认,非总承包单位施工质量问题造成,则给维修方以签证,按实结算。(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物业和发包单位应积极协调)。
2.7 总承包单位负责维修的质量: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必须经业主、物业单位验收签字方可;所维修项目应保证在一年内在相同部位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则,即使保修期满,也应继续维修、相应的保修款待维修维修完成六个月满后支付。
2.8 物业服务中心对承包商有下列情况之一,有权另行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保修单位承担。
2.8.1 同一单维修超过规定时间7天仍未完成。
2.8.2 在同一户内对同一位置进行第二次维修。
2.8.3 在同一户内持续三个月各类维修不断,且仍有问题出现。
2.8.4 同一期入伙的住宅,超过总户数的20%均出现同一类质量问题。
2.8.5 因保修承包商人员服务行为造成客户强烈投诉;
2.8.6 因质量问题导致客户索赔。
2.9 维修工作完成后,总承包单位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如总承包单位清洁工作达不到业主、发包单位的要求,则由发包单位安排保洁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如维修过程中给业主造成损失,则总承包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2.10 总承包单位维修人员应按物业单位制定的维修程序进行维修,服从物业单位的管理,服从业主的监督,同一着装、文明施工、文明用语,不得与业主发生任何争执,否则每人每次支付违约金500元。
三、保修责任约定条款
3.1 责任确属总承包单位的,一旦维修条件具备,总承包单位应立即维修,不得以种种理由推脱。否则发包单位有权另行委托其它专业施工单位修缮,且因此发生的连带损失等费用全部由总承包单位无条件承担。 ……(未完,全文共5441字,当前仅显示250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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