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计划及其法律化要求
(一)计划的含义与一般价值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计划调控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调控的法律化
二、计划法的基本理论概述
(一)计划法的概念和性质
……
与我国曾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_相适应,计划法曾被认为是我国整个经济法的龙头法。而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_后,计划法与计划一样备受冷落,或者虽有关方面仍然提到计划法,但没有或不愿去进一步探究。本文拟就这一经济法领域的“非热点”问题做一初步的探讨,以作抛砖引玉。
一、计划及其法律化要求
(一)计划的含义与一般价值
计划是一个使用得非常广泛的用语,在不同场合的含义可能不完全相同。有人给计划下的一个“简明的、不带褒意或贬意的定义”是:“计划”是未来行动的方案。相应地,计划具有三个主要特征:()它必须与未来有关;()它必须与行动有关;()必须有某个机构负责促进这种未来行动。①
一般说来,计划是指人们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而对未来的行动所作的设想和部署。它是人们在多领域、多层次上使用的一种自觉的行为。在任何领域、任何层次上完整的计划,都必须具备目标、时限和主体三大要素。常识告诉我们,工作的内容越是复杂,参与实施计划的行为主体和涉及的环节越多,越需要计划性。我国古代就有“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的思想。_经济学家也阐明了这个道理:“虽然我们无法预见未来,但如果我们没有根据当时所得到的信息而制定的未来计划,我们就无法合理地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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