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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旧城改造的若干规定

发表时间:2005/4/8 21:10:18
目录/提纲:……
一、放开投资主体
二、放开经营方式
三、强化规划调控功能
四、搞好拆迁安置
五、规范土地处置方式
六、实行收费优惠
七、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八、完善物业管理
九、严格建设标准
十、强化组织保证
……

  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旧城改造的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提升城县品位,推进城县化进程,县政府决定从**年开始,全面启动旧城改造工程。本着“政府不投一分钱,城县旧貌换新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造福县民”的原则,以城县总体规划为指导,坚持高起点规划、高品位设计、高水平建设,通过市场化运作,盘活城县资产,实现以城建城、以城兴城,争取用年时间,把旧城区改造成布局合理、环境优美、功能完善、交通便捷的现代化城县。为此,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放开投资主体
  ⒈旧城改造实行政府主导、规划指导、计划调控、市场运作,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鼓励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和资金进入旧城改造领域。可以政府投资,更鼓励支持开发商、街道、村居、企业、干部、县民、职工、农民、外商等多种成份一起上,全社会共同参与旧城改造。
  ⒉放开投资形式,实行个体经营、股份合作、村居联合、外商独资、国有集体等多种改造开发形式,增强旧城改造的活力。
  二、放开经营方式
  ⒊旧城改造要拓宽思路,多形式、多手段进行经营,可以经营项目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市场、商业房的经营权,绿地、广场的认养权,供气、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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