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账损失,特制定本准则,以资遵行。
第二条
各营业部门应详实办妥客户证信调查,并随时侦查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况),签注于证信调查表相关栏内。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及风险低的下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应不受此限。
第三条
营业部门,至迟应于出货日起60日内收款。如超过上列期限者,财务科就其未收款详细列表,通知各营业部门主管,转为呆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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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公司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