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保险/劳动保障/金融讲话/公司/企业讲话/民营招商/管理/计划规划/规章制度/>>正文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3/7/5 11:26:08
目录/提纲:……
(一)公司营销管理部负责公司应收保费管理
(二)各级机构负责人为辖内应收保费管理第一责任人,并承担最终管理责任
(三)分公司营销管理部负责人(岗)承担辖内应收保费的管理责任
(四)各级机构销售部门负责人及具体销售人员为应收保费直接责任人
(一)制定并落实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办法
(三)检查、追踪分支机构应收保费清缴情况
(四)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应收保费管理
(六)每月10日前,负责向公司营销管理部上报应收保费分析报告
(七)负责对应收保费造成的呆坏帐进行公司应收保费坏账确认申请
(一)每月5日前,负责确认分公司营销管部门的《应收保费账龄汇总表》
(二)协助营销管理部门检查应收保费清缴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督促或陪同本部门销售人员催收应收保费
(六)负责本部门离司人员的应收清理工作,确保应收保费为零或有具体承接人
(二)按照公司规定对分期付款条件进行审核
(四)认真执行公司销售人员借单规定,做好保单、发票借出登记及_工作
(一)每天展业前检查是否存有应收保费,合理安排当天工作
(二)应将每日保费实收和应收情况记入当天工作日记
(三)具体负责应收保费清收工作
(二)账龄在二个月以上的应收保费清理情况
(三)对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应收保费催收工作进展进行专项分析
(四)分公司应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存在账龄三个月以上应收保费的
(二)超过……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应收保费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公司内控管理水平,明确各部门在应收保费管理中的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收保费管理遵循“明确责任、规范操作、严格考核”的原则。

第三条 应收保费管理目标为:通过在公司各级机构建立系统化、规范化、日常化的应收保费管理程序和措施,控制应收保费在合理的水平内。

第四条 公司车险业务实行见费出单,本办法所称的应收保费是指非车险业务产生的应收保费。


第二章 应收保费定义和计算方法

第五条 应收保费是指投保人与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从保险单约定的起保(缴费)日期开始计算,公司应该收到而尚未收讫的保险费。

第六条 应收保费率的计算方法

应收保费率是指应收保费余额与滚动十二个月保费收入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应收保费率=(应收保费余额-分期付款业务未到缴费期应收保费余额)/(滚动十二个月的保费收入-分期付款业务未到缴费期应收保费余额)*100%

滚动十二个月保费收入 = 本年期末累计保费收入+上年全年累计保费收入-上年同期期末累计保费收入

第七条 每一年度应收保费的考核方式、计算标准均以当年度公司规定的经营考核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章 管理组织和分工

第八条 应收保费管理责任人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94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一)执行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办法,将部门应收保费控制在公司下达的_指标范围内;

(二)督促或陪同本部门销售人员催收应收保费;

(三)建立部门“应收保费台帐”,制定详实的应收保费催收计划,并予以落实;

(四)在周例会、月度例会通报上周(月)应收保费清收情况并安排下周(月)的清收计划;

(五)对应收账龄超过二个月且不能提报合理理由和明确收回日期的,陪同销售人员拜访客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分公司营销管理部门汇报

(六)负责本部门离司人员的应收清理工作,确保应收保费为零或有具体承接人。

第十三条 各级业务管理部门应收管理职责

(一)根据公司核保政策和操作流程,正确出具保(批)单,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有效;

(二)按照公司规定对分期付款条件进行审核;

(三)对因出单错误、保单补录等原因导致的应收保费在出单当月进行跟踪处理,提高数据的准确率;

(四)认真执行公司销售人员借单规定,做好保单、发票借出登记及_工作。

第十四条 销售人员应收管理职责

(一)每天展业前检查是否存有应收保费,合理安排当天工作;

(二)应将每日保费实收和应收情况记入当天工作日记;

(三)具体负责应收保费清收工作。

第十五条 总公司稽核监察部负责对各级分支机构应收保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定性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应收保费分析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收指标达成情况,包括全部应收余额和滚动应收率、当年应收率、当年新增应收余额和占比等数据;

(二)账龄在二个月以上的应收保费清理情况;

(三)对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应收保费催收工作进展进行专项分析;

(四)分公司应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四章 见费出单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已经执行部分非车险见费出单的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相关制度,确保见费出单数据真实性。

第十八条 严格禁止各级机构通过个人借款、虚冲预收、银行未达挂帐、提供外部担保等各种行为变相实现“见费出单”。

第十九条 各级机构应严格遵守保监会、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对销售部门、销售人员垫付保费行为加强风险_。

因销售人员违反监管规定造成个人经济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要求其承当相应赔偿责任。



第五章 销售人员借单管理

第二十条 在职销售人员可以采用借单方式借出正本保单及发票,原则上试用期员工不得借出正本保单及发票。

第二十一条 销售人员正本保单及发票借单遵照以下流程审批:

销售人员填写《正本保单及发票借单申请表》(附件4)→销售部门主管审批→应收管理经办人审批→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发放。

第二十二条 正本保单及发票的借据应列明保险单号、保险发票号码和保费金额,借出后的正本保单、发票按保费金额作为个人欠公司物资项管理。

针对同一销售人员,正本保单及发票累计借单数量不得超过5份,自借出单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必须回销;借出的保单逾期保费未收回且保单正本也无法交回公司的,借单人员个人按照保单所列保费金额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严禁借出正本保单和发票:

(一)存在账龄三个月以上应收保费的;

(二)超过借单数量或者存在逾期未能回销的借用单证的。

第二十四条 各分公司应当根据辖内实际情况细化正本保单及发票借单规定和审批流程,对正本保单及发票的借出数量、回销时间、处罚措施进行要求,业务管理部应当建立正本保单及发票借出登记台账。

第二十五条 代理点和远程出单点领用保单正本和发票,严格遵照总公司下发的单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代理业务应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机构应当与具备合法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后,方可设置远程出单。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实行非车险见费出单的机构,在与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协议中必须明确规定保费结算期限条款,保费结算期最长应不超过一个月。

对于实行非车险见费出单的机构,按非车险见费出单的有关规定结算保费。

第二十八条 代理机构借出单证未按时回销或存在账龄在二个月以上的应收保费的(进出口水险业务结算期限可适当放宽),业务管理部应禁止其再出具保单,并要求在30天内将未回销的单证全部收回。

第二十九条 各级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代理机构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督促其严格遵守《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保费分期付款管理

第三十条 非车险业务分期付款的条件

(一)分支机构所在的当地监管部门对非车险业务分期付款条件有规定 ……(未完,全文共9678字,当前仅显示264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办法》
文章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