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出让人向有意受让人提供地块必要的资料和有关规定
(三)出让人接到有意受让人提交的文件后,应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
(四)经协商一致后,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三)出让人会同建委、物价、财政、房产管理部门的代表聘请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四)中标人应在接到中标证明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中标证明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一)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
(一)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权属无争议
(二)经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并已投入占总投资30%以上的建设资金
(三)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具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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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革土地使用制度,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河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适用本细则,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者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土地使用者依照本细则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其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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