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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本原则层次论

发表时间:2006/6/17 21:11:28
目录/提纲:……
一、引言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之层次关系
(一)工具、手段与目的的一般解释
(二)经济法的工具性基本原则与目的性基本原则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之个别解释
(一)作为工具性基本原则的适度干预与适度_原则
(二)作为目的性基本原则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

  经济法基本原则层次论
  胡元聪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摘要: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我国经济法总论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问题,它对经济法的理论构建与实践运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本文整体上以“干预说”提出的“七原则说”为基础,试图从工具性基本原则与目的性基本原则两个层次去探讨这七大原则之间的逻辑关系:工具性的基本原则表现在适度干预原则与适度_原则两个方面,适度干预原则又以社会本位为前提、经济公平为目标;适度_原则又以经济民主为前提,经济效益为目标;而目的性基本原则则是可持续发展原则。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工具性基本原则;目的性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
  一、引言
  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在其著作《法律制度》中指出:“原则是超级规则,是制造其他规则的规则,换句话说,是规则模式或模型。……‘原则’起标准作用,即是人们用来衡量比它次要的规则的价值或效力的规则。‘原则’还有一个意思是指归纳出的抽象东西。从这个意义上说,原则是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则的广泛的和一般的规则。”[1]。在英语中原则的对应词是principle,其主要词义是指根源、起因、假设、原理、定律,根本的,本原的或一般的真理,并为其他真理所凭借等等。“原则”一词在法律中有其特殊的含义,根据英国《科林法律词典》,“原则”是指“基本点或一般规则(basicpoin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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