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经济行为的经济法规制研究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_中,政府既承担着广泛的经济管理职能,又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政府经济行为作为政府的一种职能行为,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同样发挥着重要且特殊的作用:一方面,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们发挥政府对市场的调节作用促进经济的不断发展;另一方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要求我们防止政府经济行为的过度行使和向私人领域的任意扩张。而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在规范政府经济行为方面发挥着不可代替的作用,对政府经济行为在经济法领域内进行规范,在有利于促进我国政治_改革的同时,还有利于实现政府经济行为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因此,对政府经济行为进行经济法领域的规制研究就成为必然的趋势。
1、政府经济行为概述
1.1 政府经济行为的概念
政府经济行为一直都是经济学和法学所公共关注的重要范畴,由于不同学科的研究方向不一样,对政府经济行为所作出的概念也不相同,但他们之间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某种关联。在经济学上,政府经济行为源于国家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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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既不同于民事行为取决于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又不同于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单方意志和对相对人的行为的消极的静态规制。它是对市场经济运行的一种积极的、主动的干预。它对市场主体行为的作用也并非_放任或消极限制,而是积极的引导、激励、促进与消极地限制、禁止的结合。它较之于行政行为更注重对经济运行过程的动态调节,更注重在调节过程中对市场机制的运用。
1.2.3 手段的多样性
政府经济行为虽然只有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两种,但其行为实现目的的手段却是多样的,不仅包括权力手段,也包括非权力手段。权力手段就是传统的行政手段,一般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等特征。随着社会的发展,非权力手段在政府经济行为中被大量采用,如行政指导、行政契约。现在还出现了“一种新型的法律调整手段,可称之为专业暨社会性调整手段,包括专业调控以及专业约束和制裁。这是大量技术规范或专业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的必然结果”。[4]这也说明政府经济行为实现目的的手段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
2、规范政府经济行为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2.1 规范政府经济行为的必要性
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是无可或缺的,但更重要的是,政府不能越位。政府经济行为是政府的一种职能行为,其行为主体作为政府的代表进行经济活动,但政府不是万能的,存在着政府失灵的时候,正如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说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休止。”[5]代表政府进行经济活动的公权力部门如果不受法律约束的话,就很容易造成腐败,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可能。而公权力一旦可以“寻租”,就为少数人进行“暗箱操作”提供了机会,通过对市场经济的非法干预和控制,来为部门捞利益,为个人牟私利。因此,要避免政府经济行为的失控,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首要的工作就是要弄清楚政府经济行为失控的原因,也就是政府失灵的原因。
2.1.1 政府公共决策失误
政府干预市场、调控经济的基本方式是制定并实施科学合理的公共政策。但由于市场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制定科学的公共政策变得更加困难。政府要作出正确科学的公共政策,必须能够获得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但是由于受市场利益因素的影响,政府获得这些准确的信息却是十分困难的,这就使政府公共决策的失误增多。一项公共政策的出台往往涉及到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因此,一旦公共决策出现失误,会给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为了避免政府决策失误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应注重加强规范政府经济行为的制度设计,强化民主决策意识,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6]
2.1.2 政府效率提高的内部障碍
首先,政府作为人们民主选举出来的社会公权力组织,其主要任务就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合理分配社会资源。政府的任何决策都需要其职能部门及其公务人员来具体实施,然而,对政府机构及其公务人员来说,他们并不会因为工作效率的提高而获得更多的收益,政府的盈余或赤字对他们来说也并不很重要。因此,也就造成政府工作效率的低下,这是政府缺乏提高工作效率的内在动力。其次,政府机构没有竞争压力,政府实际上是一个垄断性组织,它提供的服务往往是唯一的,不像企业那样面临着别的企业的竞争,稍有不慎,企业便会成为市场竞争的牺牲品。由于政府机构缺乏竞争压力,因此也失去了提高效率的重要刺激。这些内部因素都是政府提高工作效率的障碍。
2.1.3 政府经济行为的“寻租”和政治腐败
政府经济行为滥用的一个严重后果就是政府运用行_力来干预和控制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破坏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为少数人进行“暗箱操作”提供了机会,他们借此为部门捞利益,为个人牟私利。这种 ……(未完,全文共5597字,当前仅显示196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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