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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及完善的思考

发表时间:2006/7/30 9:19:00

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及完善的思考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四款及第142条对不起诉作出了具体规定。但由于上级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有从严要求,加上受免予起诉权被取消的影响,一些基层检察院没有敢于大胆地行使这一权力,有些基层检察院甚至把很明显的不起诉案件也交付法庭审判,造成无罪判决案件和免于刑事处分案件增多,这于经济诉讼法则很不利,也不利于发挥检察机关应有的作用。
  
  怎样看待不起诉权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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