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监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售货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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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z-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档案工作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全球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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