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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中存在的问题

发表时间:2006/8/13 16:29:58


  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不仅具有对刑事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权力,还有对公安机关的刑事zhen查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时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模糊,操作性不强,使检察监督所具有的专门性、权威性作用未能充分地发挥,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相应地也虚弱无力。
  一、刑事诉讼监督缺乏可操作性,效果较差
  首先,在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方面,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zhen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规定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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