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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诉法修改进程中如何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发表时间:2006/8/13 16:30:34
目录/提纲:……
一、应该规定民事抗诉由上级法院再审
二、民诉法应确定检察机关的调查权
三、民诉法中应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提起诉讼和参与诉讼的权利
四、在民诉法中应明确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监督中的法律地位和任务
五、检察机关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的抗诉案件不应受到时间的限制
……

  在民诉法修改进程中如何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1991年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同时,在审判活动中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抗诉的几种情形及抗诉案件应制作抗诉书和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等”。这对检察机关实行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及行使抗诉权,保证民事诉讼公正、合法地进行具有重要意义。但从立法角度和当前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看这一立法,仍然是很不完善的。在司法实践中也远远不能适应检察机关正常履行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使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在诸多问题上无法可依。
  首先,从民事检察立法的形式要件看,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检察的条款结构不一致。主要表现在总则规定和分则规定相脱节。如此总则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从文理上讲,这个民事审判监督活动是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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