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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三机关在执法协作中存在的问题

发表时间:2006/8/13 16:30:34
目录/提纲:……
一、取保候审的执行方面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二、在处理轻伤案件的程序问题上
三、在案件补充侦查及移送管辖案件的补充侦查问题上
一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
……

  公、检、法三机关在执法协作中存在的问题
  **市检察院近年来在办案过程中,严格履行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在工作中与市公安局、市人民法院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形成合力,严厉打击了各类刑事犯罪活动,确保了**市的_,经济发展。但在执法协作中,三机关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取保候审的执行方面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对取保候审的执行又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确定公安机关担负着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有监督管理,保障其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56条的规定的职责。但在实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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