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武汉科技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吕西萍
▲ 基金项目:湖北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批准号2005y181)
内容摘要: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原则标志非居民纳税人的跨国经济活动与来源国存在着持续的而非偶然的,实质性的而非辅助性的经济联系。在现今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一种跨国经济交易的重要方式的时代,由于现有的常设机构原则中要求的固定的、有形的物理存在标志,已失去标识上述这样实质性的经济联系的价值作用,这个国际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外延,也应该与时俱进,根据网络商务的特点和交易模式的变化而相应地丰富和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 跨国经营所得 常设机构 对策
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原则是目前各国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双重征税协定)中,被普遍采用的协调缔约国双方在跨国营业所得上征税权冲突的基本原则。根据此项原则,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来源于其境内的营业利润行使属地课税权征税,是以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在其境内具有某种特定的物理存在(physical presence)——常设机构的存在为前提的。这种常设机构的存在可能由于企业的某种固定的营业场所或设施构成,也可能因企业通过某种特定的营业代理人的活动而构成。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共同建议的常设机构原则表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87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未完,全文共6955字,当前仅显示244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收藏《跨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