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四)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规费征收等有关事宜
(二)配合水政部门查处第一款规定的水事违法行为
(四)加强河道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严把竣工验收关
(五)对黄河工程突发事件负有快速处理、报告的责任
(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清除
(二)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申请同级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四)逾期未清除的,申请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清障的全部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三)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遵循法律程序并保证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四)对已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按照河道建设项目时限要求,认真负责地提出初审意见并逐级上报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人人平等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七)其他不正当履行职权的行为
(六)对直管水工程的突发事件处理不力、瞒报、缓报、谎报的
(七)其他不正当履行职权的行为
(四)其他不正当履行职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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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确保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人员正确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确保黄河防洪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水利部规章,参考黄委会和河南黄河河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新乡黄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实行权(力)责一致、团结协作、互利互惠原则。局属各河道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各部门应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确保黄河水工程的完整和黄河防洪安全。
第四条 本规定实行过错归责原则。过错是指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 黄河河道监督管理,实行各级各部门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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