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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机关科室及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问责暂行规定

发表时间:2006/11/18 17:40:08
目录/提纲:……
(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全局整体工作部署的:
(三)不依法行政,损害国土资源局形象,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
(四)疏于管理,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局长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工作考核结果
(五)上级领导机关的批示
(六)局党组成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八)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一)责令在局务会上作出检讨
(二)责令向行政相对人公开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劝其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六)建议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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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局机关科室及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问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根据《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问责,是指本局机关科室、局直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照本规定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正确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局机关科室和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问责坚持权责统一,违规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49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包括各种统计数据)的。
  (三)不依法行政,损害国土资源局形象,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
  1、不落实政务公开制度,或不按时、不按规定公开,或搞假公开,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引发群众不满的;
  2、不认真兑现限时办结制、人为增加行政相对人办事难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兑现承诺,拒不执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4、所管辖单位工作人员肆意索拿卡要,或乱收费、乱罚款,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5、不按规定办理业务给局里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疏于管理,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行政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2、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本科室、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3、指使、授意本科室、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4、对本科室、本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五)局长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局长发现问责对象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可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工作考核结果;
  (五)上级领导机关的批示;
  (六)局党组成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行政监察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信访机构等提出的问责建议;
  (八)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六条 局长认为问责对象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事实清楚的,可以直接决定提交局党组会或者局务会议讨论,研究确定问责方式;
  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责成局监察室牵头负责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一般应在15日内完成。依据调查结果,局党组会或局务会议进行研究,作出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在研究确定问责方式之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问责对象作出问责决定的,应书面告知本人。
  第七条 对问责对象问责,采取以下方式:
  (一)责令在局务会上作出检讨;
  (二)责令向行政相对人公开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劝其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六)建议免职。
  前款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并处。
  其中作出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决定的,应经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八条 ……(未完,全文共2194字,当前仅显示139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国土资源局机关科室及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问责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