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全局整体工作部署的:
(三)不依法行政,损害国土资源局形象,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
(四)疏于管理,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局长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工作考核结果
(五)上级领导机关的批示
(六)局党组成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八)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一)责令在局务会上作出检讨
(二)责令向行政相对人公开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劝其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六)建议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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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机关科室及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问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根据《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问责,是指本局机关科室、局直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照本规定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正确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局机关科室和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问责坚持权责统一,违规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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