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对乡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乡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实绩,为准确评价干部、合理使用干部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及省、州党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以德才兼备为基础,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依据,坚持党管干部、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考核对象为: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县委、县政府各部、委、局、办中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县人大、县政协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县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四条 在现任领导岗位任职不足半年(部门内岗位调整除外)或离岗培训、挂职等半年以上的,不参加所在单位(部门)年度考核,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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