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悖论与反正:论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

发表时间:2007/7/19 20:30:04


  【摘要】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的主体类群,需要从行为人角度予以区别对待,其特殊性决定了对未成年人教育改造是整个刑事程序的根本性原则。该原则的产生有自己的多元理论基础,但是而对现实的社会背景和刑罚理论,教育改造原则又存在相当多的悖论。在承认这一原则的基本前提之下,从刑罚目的辩证性认识的角度出发,以非犯罪化一非监禁刑一衬区矫正——前科刑消灭制度进行层次性推进,从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原则进行反正和解读是我们的应有选择。
  未成年人;教育改造;刑罚目的;教育刑
  一、未成年人教育改造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刑罚人道主义的价值张扬
  人道化源于人本主义的倡导,这一自然法的个人本位价值在18世纪_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得以体现。受人本观念的驱动,时至今日,刑罚对未成年人特殊主体的人道性在全世界普及开来,并迅速在整个刑事程序中予以扩散。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刑事活动中进行教育改造使行为人认识自己的错误和社会危害性,是提升刑罚自身品格和注重行为人主体意义的现实需要。从“刑罚惩罚的是行为而非行为人”到“刑罚惩罚的是行为人而非行为”,从“行为刑法”到“行为人刑法”,从结果无价值到行为无价值,行为人进入了刑事法的视野之中,犯罪学家、犯罪心理学家、刑法学家,刑罚学家、社会学家等都无法无视未成年人在刑法归责和犯罪预防理论上的意义。而且,教育改造暗含了一个理论事实,即教育改造者与被教育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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