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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07/10/20 14:42:50
目录/提纲:……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的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或者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一)研究制订监事会工作实施细则和起草有关政策规定
……

  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北京市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市人民政府派出,对市人民政府负责,代表市人民政府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行监督。
  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公室),负责监事会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经营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及市属国有重点金融企业。
  第三条 需要市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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