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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爱岗敬业,勤勉履职,具有勤奋工作、踏实肯干的工作态度和勤于思考、勇于探索的工作热情
(四)清正廉洁,诚实守信,具有防腐拒变、远离诱惑的坚定信念和自觉规范个人日常行为的自控能力
(五)遵纪守法,严于律己,严格遵守派出方和监事会的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重大事项报告:监事会认为应当由集团知晓的公司重大事项或情况的报告
(一)公司和公司领导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已经或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情况
(三)公司重大决策、重大经营行为等需要集团知晓的情况
(四)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专项报告的其他……
公司监事会工作职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司建设管理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事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设立,代表出资人对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常设机构。
第四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的财务活动及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不得参与和干预公司的正常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六条 **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监事会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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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于探索的工作热情。
(四)清正廉洁,诚实守信,具有防腐拒变、远离诱惑的坚定信念和自觉规范个人日常行为的自控能力。
(五)遵纪守法,严于律己,严格遵守派出方和监事会的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按规定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监督形式
第十四条 监事会监督主要包括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两种形式。
(一)日常监督:主要通过阅知公司文件、检查财务、查阅资料、参加重要会议等方式,对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提醒,对公司日常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特别是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监督。
(二)专项检查:主要针对集团指定的重点领域关键问题以及各类审计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结果等事项,全面深入地开展检查,并出具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应当依法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工作,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要从公司工作流程和机制上保证监事会监督职责的落实,并向监事会提供监督所必需的各类信息及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或工作人员不得拒绝、阻碍监事会履行规定的职责。对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隐匿、篡改、伪造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阻碍监事会履行职责,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列席公司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领导班子
民主生活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参加的其他会议。其中,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相关会议若因监事会主席无法到会,应指定一名监事代为列席。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时,应重点关注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制度、公司章程、相关议事规则、相关治理主体的决策程序和流程等。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法律等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是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为年度会议,应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会前召开。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现场会议应做好记录,形成会议决议。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 ……(未完,全文共3692字,当前仅显示186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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