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奖惩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更好地使综治和平安丹阳建设奖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镇江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奖惩暂行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奖惩,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在认真考核考评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统一标准、规范公正地进行评定。
第三条 奖惩评定以各地、各部门综治和平安建设的绩效为依据,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底考核相结合、综合性考核和专项考核相结合、阶段性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奖惩工作由市综治委牵头组织,并会同市纪委、组织部、人事局、监察局共同实施。
第五条 市奖惩对象为综治委和平安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镇(区)、各村(社区)和各机关、各企事业单位。
奖 励
第六条 在年度综治和平安建设中工作成绩突出的市综治委和平安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所属各部门,评定为市综治和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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