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_主义宪政运动与民主主义宪政运动[1]
二、法治:宪政的_理想和民理想的共同承载者[16]
三、法治型宪政:可能的选择?
四、依法执政:中国走向法治型宪政的首要步骤
……
一、_主义宪政运动与民主主义宪政运动[1]
从历史上看,“_主义”基本上是一个任人抢购的术语,政客和学者们基于他们各自的目的,将它任意打扮,以至于我们几乎将它的本来意义都遗忘了。所幸作为二十世纪最著名的_主义知识分子之一的以塞亚。伯林(isaiah berlin)在法国的“英国式的_主义者”贡斯当的“古代人的_与现代人_”的二分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两种_概念:“消极_”即免于……的_和“积极_”即个体成为他自己主人的_。[2]约翰。凯克斯(john kekes)一针见血地指出:_主义所信奉的这两个目标,一个是消极的,另一个是积极的,而二者之间却是极不相容的。[3]在很大程度上,我们认同这种观点,因此,也就有必要指明,本文所论及的_主义是哪种_主义。
本文所论及的_主义指的是这样一种含义,它主张人们主要是个人有免于政府任意强制的_,强调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界分,强调确立个人“确受保障的私域”的重要性。这种_主义源于洛克、孟德斯鸠,兴于贡斯当、托克维尔,最后为现代的保守_主义大师哈萨克、诺齐克等人所重述,并获得了新的内容。这种_主义所主张的_就是贡斯当笔下的“现代人的_”,也可以称之为“古典_主义”或“保守_主义”。
这种_主义的特征有:第一,_高于一切。这种_来源于英国的普通法传统,正如庞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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