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使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规则,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
公司调解委员会在新联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齐鲁公司工会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新联公司所属单位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在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公司工会和公司调解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行政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两级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公司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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