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受该司法解释的影响,以个人住房作为抵押担保的贷款,抵押权形同虚设。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抵押权实现的影响,并不局限在以住房做抵押的借款合同纠纷中,目前,以企业固定资产做抵押的贷款的抵押权的实现也受到了波及。在依法清收的过程中,政府、人大迫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压力,阻挠依法处置的现象屡见不鲜,在极度无奈的情况下,
银行只能放弃部分优先受偿权,金融_步履艰难。
一、近几年,诉讼已成为银行清收盘活不良贷款的重要途径。但是,目前审判_和法律环境的缺陷,已经成为金融债权维护的法律障碍。
一是立法滞后。现有金融债权维护依据的法规效力较低,难以体现威慑力。我国目前实施维护金融债权行为所依据的多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行政规章,而行政规章的法律层级低,法律效力也较差。有些_具体依据的还是非规范性文件,只能靠行政手段推行,缺乏法律约束力,因此在实践中难以落实。
二是审理效率低。金融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相比,具有案件数量多、标的额大、专业性强的特点。但目前,大量金融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同属法院民事庭审理,每一起金融案件都要由不同的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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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论构建和谐社会与金融债权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