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第三条一、凡同时进行第一及第二条所指的主要活动者,视为旅行兼旅游社
二、本法例有关管制旅行社及旅游社活动的条文亦适用于旅行兼旅游社
四、在不予发给许可的批示中必列明理由
二、该项保证金得以现金缴存银行,或以信用保证书或银行保证书为之
二、执照一经发给,倘未预先获得新闻旅游处的许可,发给时的基本条件不得有所改动
二、除其它外,旅行方式有观光旅行及「包办旅行」
二、给新闻旅游处处长的通知书应载有下列资料:
二、申请书应向新闻旅游处处长作出,并附同下列资料:
三、准照之发给,祇限于所提供之计划能:
四、新闻旅游处得在所提供之游览项目内,加添任何有历史、文化或其它价值之地点
五、关于水上游览,应由海事当局按照适用法例发表意见
六、关于陆上游览之路线、时间及所采用之交通工具,应由交通委员会发表意见
三、倘某次游览不举行,主办机构应凭出示所发出之票据,将所收款项全数退还
二、倘票据之持有人于至少二十四小时前退票,有权以九折收回票价
二、凡四岁以上至十岁之儿童付半费,并可获座位
三、导游翻译员将由新闻旅游处发给工作证
二、行政当局有同样之权而在观光及游览进行时,警察当局及所有警员亦有同样之权
二、根据上款规定由新闻旅游处长作出之决定将具有执行之权力
三、倘任何一方或双方选择交由平常法庭解决时,则本条一款之规定不予执行
二、举报书将直接或透过行政或警察当局送交……
第一章 活动
第二章 执照
第三章 旅行及游览
第一节 旅行
第二节 游览
第四章 导游翻译员及旅游机构其它人员
第五章 稽查及纪律
第六章 违例与处分
第七章 费用
旅行社及旅游社章程
第一条 从事旅行社、旅游社及旅行兼旅游社之商务,以及对此等活动的监督及管制,概受本法例和由新闻旅游处处长所签署之旅行社及旅游社章程条文所管辖。
第二条 为使该章程发生效力起见,凡持有执照的现有机构,均被列为旅行兼旅游社,并予以豁免遵守在该章程所规定之申领执照及组织商业公司的条件。
第三条 凡现已经营该章程所指业务的个人或团体,尚未适当地办妥合法手续者,须在六十天期内按照本章程之规定完成。
第四条 第二条所指的机构应遵守该章程第八条之规定,将现正经办中的游程简介及游览秩序表于六十天期内予以刊登。
第五条 因执行本法令而发生之疑问,将由总督经听取新闻旅游处的意见后,以批示解决。
第六条 撤销**年*月**日第**号立法条例。
旅行社及旅游社章程
第一章 活动
第一条 凡在本澳以计划及举办,无论是否由其本身组织,前往外地旅行为其主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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