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拓宽了视同销售范围
(二)再次明确对特殊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
(三)扩展了价外费用的外延
(四)统一了营业额减除、扣除的规定
(五)重申了建筑装饰劳务的征税问题
(六)调整了建筑工程设备征税政策
(七)对合法有效凭证的定义进行界定
(八)严格了对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处理
(九)调增了营业税起征点
(十)界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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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拉动内需、配合增值税转型的需要,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8年11月10日签署了第540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2月15日,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新细则),并规定与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一起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新修订的细则与1993年公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原细则)相比,虽然形式上看条款由原来的36条减少至现在的28条,字数也减少了400字左右,但是实质内容却发生了以下十二个方面的重大变化。
(一)拓宽了视同销售范围
新细则关于视同销售的范围,单列了第五条予以明确,并拓宽了视同销售的范围。
1、将无偿赠送土地使用权纳入征税范围,是因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具有相同性质,不动产的转移也必然伴随着土地使用权而转移。
2、首次将个人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行为纳入了视同销售范围。
也就是说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对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需要征收营业税了。
3、增加了兜底条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以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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