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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09/6/26 12:24:38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代理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形式及主要内容
  
  第一条代理服务必须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各代理服务机构依法与各村(居)民委员会签订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协议。实施代理服务后,维持村(居)委会各项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
  第二条代理服务主要采取自愿委托管理的形式,实行村级财务与村级资金的“双委托”管理,即各代理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各村集体不再设会计和出纳,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报账员,其资金和账户由代理机构根据自愿签订的委托协议,以及《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要求进行统一管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实现“五个统一”,即统一资金账户、统一报账时间、统一报账程序、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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