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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授课资料6

发表时间:2009/10/17 13:58:22
目录/提纲:……
一是擅自不执行并处条款
二是定性错误
(四)项按虚假表示定性,而按第九条定性虚假宣传
三是剥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四是《告知通知书》违规传真送达
一是直接送达
二是委托送达
三是邮寄送达
四是公告送达
一是四种送达方式不是可以随意选择
三是关于留置送达、公正送达
……

  _复核中发现新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在复核或听证过程中发现新的违法行为的,对于新的那部分违法行为,可以向当事人指出该行为的违法性质,能够改正的,责令其改正。如果发现的违法行为危害极其严重,必须彻底纠正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否则将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属于不同性质的,或者虽属同种性质,但明显不可以视为一个违法行为的组成部分,对于这种情况,可将新发现的违法行为视为新的违法行为,另行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如必须并案处理的,可将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重新立案调查,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这种情况与“申辩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相抵触,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使用。
  实践中常存在的问题。一是擅自不执行并处条款。如《产品质量法》第__条规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有的案件在适用该条时却只“罚”不“没。二是定性错误。无照或超范围经营行为应适用相关特别规定定性,而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如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印刷、直销、粮食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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