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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0/9/1 11:10:11
目录/提纲:……
一、补贴对象
二、补贴标准
三、申报程序
一、补贴对象
二、补贴标准
三、办理程序
一、补贴对象
二、补贴标准
三、申报程序
一、补贴对象
二、补贴标准
三、申报程序
一、补贴对象
二、补贴标准
三、申报程序
一、补贴对象
三、申报程序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五)乙方见习合格后,甲方应协助安排、推荐就业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四)见习期间,乙方应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
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创业型城市的意见》(镇发[2010]4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明确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请程序、补贴标准,特制定**市市区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从市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引导、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
第三条 凡市区范围内城镇和农村新创业的各类人员均可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创业扶持专项资金。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创业就业工作的需要,提出年度资金预算方案,资金使用实行项目化管理。
第五条 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初始创业补贴,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补贴,各类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创业实验基地补贴,创业实训基地补贴,创业项目征集(推介)补贴、创业宣传、跟踪服务和创业表彰等项支出,以及经批准的扶持全民创业发展的其它事项支出。
第六条 初始创业补贴。凡2010年1月1日起领取《营业执照》初始创业、稳定经营在6个月以上符合补贴对象的初始创业人员,可按每户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初始创业补贴。
第七条 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对经认定的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办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元标准的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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