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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工作失误或方法失当,造成不良影响,尚不构成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五)在年终综合考核或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的评议活动中居末两位的
(一)违反单位公开承诺,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一)不从实际出发,违背群众意愿,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
(三)用公款旅游,或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
(五)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六)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不及时组织施救或救助不力的
(八)擅自驾驶公务用车的
(九)违反禁酒规定的
(十)违反规定建盖、装修楼堂馆所或购买、更换、处置单位车辆的
(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当,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领导交办的事项或群众诉求事项违反规定时限,不能及时办理的
(五)处置媒体反映事项,工作迟缓,推诿敷衍,擅自答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推荐带“病”干部,并因违法违纪问题被依法查处的
(三)对群众反映或投诉的本单位干部职工的问题,袒护或不及时处理的
(六)其他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
(一)上级机关或县级及以上领导的指示、批示、通报或督办、转办的事项
(二)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
(三)县纪委委员、审计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三)已经引咎辞职的
(四)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全力推动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优化发展环境,规范行政管理,增强制度执行力,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纪律严明,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垂直管理部门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以下称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坚持实事求是、责权一致、公开透明、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内容
第五条 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工作中,领导干部或管辖范围内的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应当问责:
(一)不积极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背科学发展观,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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