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百六十五、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的
一百六十六、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一百六十九、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
一百七十、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一百七十一、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一百七十二、非法采集血液的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一百七十五、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一百七十六、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
一百八十、单采血浆站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一百八十一、单采血浆站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一百八十三、单采血浆站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一百八十四、单采血浆站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一百八十六、单采血浆站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一百八十八、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
一百八十九、涂改、……
一百六十二、在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六十三、拒绝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六十四、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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