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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警大队执法责任捆绑追究规定

发表时间:2012/11/12 22:08:19
目录/提纲:……
(一)审查违法犯罪嫌疑人
(二)依法开展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
(三)制作案件有关法律文书
(四)提出对涉案人员的处理意见,并依照规定逐级报请审核、审批
(六)对涉案人员的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的法律文书负责送达和执行
(七)对审核人、审批人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八)案件办结后及时整卷归档
(一)在受理案件时指定案件的主办民警,在需要变更主办民警时重新指定主办民警
(二)对依法应当由办案单位负责人审批的办案环节或者处理意见进行审批
(二)对本单位的执法案卷、法律凭证审核把关
(三)协助大队组织民警法制业务学习
(五)事调中队法制专干对每月的事故成因进行分析,并将情况上报大队领导
(一)对违法事实、证据进行审核,需要补充调查的,提出补充调查意见
(二)对案件定性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核
(三)对办案程序和适用强制措施进行审核
(四)对呈请审批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核
(五)对事故认定结论进行审核
(一)不是主办民警呈报案件的
(二)未经办案单位负责人或兼职法制民警审核的
(三)未带齐案件全部证据材料的
(四)案件材料凌乱,未按顺序或分类装订的
(五)未在法定程序期限内呈报案件材料的
(一)行使应当大队领导行使的审批权限
(二)有权纠正、变更审核部门、办案单位的报批意见,并对纠正、变更的结果负责
(三)对符合法制部门审核范围的案件和办案环节未经法制部门……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责任捆绑追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规范全大队各类案件办理、审核、审批工作,明确办理、审核,审批责任,切实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湖南省公安机关执法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责任捆绑追究规定,是规范办案民警、初审人(法制民警)、审核人与审批人对案件各自承担责任的执法制度。应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案件主办人、初审人、审核人和审批人的职责,并对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主办人是批具体负责案件办理的民警;初审人,是指各岗位的负责人;审核人,是指大队法制部门承担案件审核的负责人或者依照规定对案件进行审核的人员;审批人,是指对案件签署最后审批意见的大队负责人。

第二章 案件主办人的执法责任

第四条 对依法立案的案件,办案单位应明确一名主办民警(受案登记表上承办人排在第一的民警),主办民警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主办民警要对案件事实与证据以及案件的执行情况负责。

第五条 案件办理实行主办民警直接负责制。主办民警在案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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