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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制度

发表时间:2013/3/25 19:50:49
目录/提纲:……
一、法定行政机关
二、执法职责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_等各项权利
(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执法依据(共127部)
(一)法律名称(19部)
(二)行政法规名称(60部)
(三)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名称(26部)
(四)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名称(2部)
(五)省政府规章名称(6部)
(六)市政府规章名称(6部)
8、富民县统计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富统委字〔2007〕1号)
四、行政执法事项(不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一)行政处罚(共193项)
3、不按设计图纸施工的处罚种类:停止设计或施工,并处予罚款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
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制度

一、法定行政机关
富民县赤鹫乡人民政府。
二、执法职责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_等各项权利;
(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执法依据(共127部)
(一)法律名称(19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8.3.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2.1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3.5.1);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施行时间:2002.9.1);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85.1.1);
6、《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0.12.1);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8.1.1);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3.3.1);
9、《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6.7.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2.10.1);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8.1.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1.6.29);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4.11.1);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4.5.1);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89.3.1);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9.1.1);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施行时间:1995.1.1);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施行时间:2002.12.1);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4.1.1)。
(二)行政法规名称(60部)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机关:国务院 施行时间:1993.1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机关: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2.3.15);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机关: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4.2.1);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12月10日修改)(制定机关: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1.1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制定机关:国务院 施行时间:1992.2.12);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机关: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1.1.29);
7、《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制定机关:国务院 施行时间:1983.1.3);
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制定机关:国务院 施行时间:1989.12.18);
9、《森林防火条例》(制定机关:国务院 施行时间:1988.3.15);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机关:国务院 施行时间: 1997.5.8);
11、《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机关: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4.11.1);
12、《种畜禽管理条例》(制定机关:国务院 施行时间:1994.7.11);
1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机关:国务院 施行时间:1999.5.29);
1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制定机关: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5.11.18);
15、《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机关:国务院 施行时间:1991.3.22);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制定机关:国务院 施行时间:1993.8.1);
17、《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制定机关: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6.2.21);
18、《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制定机关: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6.3);
19、《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制定机关: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2.2.1);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机关:国务院 施行时间:1999.1.1);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制定机关:国务院 施行时间:1990.5.9);
2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制定机关:国务院 施行时间:1999.1.1);
2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制定机关:水利部 施行时间:1997.12.26);
24、《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制定机关:文化部 施行时间:2002.4.10);
25、《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制定机关:农业部 施行时间:2004.7.1);
26、《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机关:农业部 施行时间:2004.9.1);
27、《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机关:农业部 施行时间:2005.11.1);
28、《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施行时间:2004.1.1);
29、《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施行时间:2003.1.1);
30、《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 施行时间:1996.10.1);
31、《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制定机关: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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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改正,并对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富民县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富建委字〔2007〕1号)。
4、未按村镇规划审批程序或未按批准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进行建设的乡(镇)村企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和条文:
(1)《昆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未按村镇规划审批程序或未按批准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进行建设的乡(镇)村企业,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违法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定建住宅,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乡人民政府可以对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富民县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富建委字〔2007〕1号)。
5、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定建住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定建住宅,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乡人民政府可以对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6、违反本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伤亡事故的
处罚种类: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伤亡事故,除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和依法提起诉讼。
7、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富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富计生委字〔2007〕1号)。
1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罚款,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2)富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富计生委字〔2007〕1号)。
13、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富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富计生委字〔2007〕1号)。
14、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富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富计生委字〔2007〕1号)。
15、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富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富计生委字〔2007〕1号)。
16、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富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富计生委字〔2007〕1号)。
17、不到生育间隔时间生育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生育间隔时间应当在四周年以上。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缩短生育间隔时间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生育间隔时间可以缩短至三周年。”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无证生育的,应当责令其补办《生育证》,拒不补办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18、无证生育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生育条件生育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领取《生育证》。”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无证生育的,应当责令其补办《生育证》,拒不补办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19、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20、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二)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三)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富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富计生委字〔2007〕1号)。
21、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 (二)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三)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富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富计生委字〔2007〕1号)。
22、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 (二)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三)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富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富计生委字〔2007〕1号)。
23、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者未经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不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4、个体医疗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5、招用育龄流动人口的单位或者雇主不与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责任书,并拒绝接受其指导、检查和监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6、招用育龄流动人口的单位或者雇主不建立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7、招用育龄流动人口的单位或者雇主对违反规定怀孕的流动人口,应当不劝其采取补救措施,并不及时报告其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8、招用育龄流动人口的单位或者雇主不为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承担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9、向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将房屋租(借)给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不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0、向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不及时报告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不协助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劝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不报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1、企业和用人单位不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社区居委会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2、企业和用人单位不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3、企业和用人单位不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不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委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避孕情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在接诊流动人口孕产妇时,不查验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明的,不及时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不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隐瞒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情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避孕节育手术时,不提供优质服务,不建立生殖健康档案,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6、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富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富计生委字〔2007〕1号)。
37、出租、出借、转让《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富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富计生委字〔2007〕1号)。
38、冒用他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冒用他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二)使用骗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三)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回所领取的奖励费用和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2)富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富计生委字〔2007〕1号)。
39、使用骗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冒用他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二)使用骗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三)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回所领取的奖励费用和停止享受有关待遇,骗领的或者伪造、变造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收缴。”
(2)富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富计生委字〔2007〕1号)。
40、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冒用他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二)使用骗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三)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回所领取的奖励费用和停止享受有关待遇,骗领的或者伪造、变造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收缴。”
(2)富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富计生委字〔2007〕1号)。
41、伪造、变造、买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育龄流动人口不向居住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交《婚育证明》,不服从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管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交验,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育龄流动人口应向居住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交验《婚育证明》,并服从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管理。”
《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交验;逾期不交验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43、伪造、变造、买卖、骗取、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居住证》和《婚育证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骗取、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居住证》和《婚育证明》。”
《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依法予以没收。”
44、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_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 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_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 ……(未完,全文共68928字,当前仅显示1239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