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执行机构
二、简易程序
三、一般程序
(二)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三)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四)处罚决定
四、听证程序
……
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程序
一、执行机构
富民县赤鹫乡人民政府
二、简易程序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由乡人民政府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向被处罚人说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并宣读《当场行政处罚书》,在实施处罚后将《当场行政处罚书》存根报乡政府或委托机关局备案。
《当场行政处罚书》应当盖富民县赤鹫乡人民政府印章或者县级委托机关印章(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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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我乡执法人员在拟对行政相对进行处罚时,必 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三)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我乡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乡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
(四)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38、39、40条规定,经过上述三个程序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听证程序
(一)适用范围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未完,全文共1483字,当前仅显示94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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