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以来的成效
二、准确把握《规定》的深刻内涵
2、全面实行《规定》前需明确的几个问题首先是范围
三、采取积极措施,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1、及时健全机构并完善相关制度
2、加大宣传力度
3、把好选任关
(二)受过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五)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的规定,进行综合选任
4、强化培训,提高人民监督员素质
5、依法适用程序
6、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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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全面实行
论文摘要:最高检为了保证正确行使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自2003年起依照相关法律,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外部的监督。去年又在试点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面修改下发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下称《规定》)。本文拟从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经验、准确把握《规定》内涵、采取措施全面推行《规定》三方面思考检察机关当前应该马上着手的工作,以更好地推动这项制度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规道。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 试行成效 内涵 实行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为了保证正确行使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2003年,最高检颁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什么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它是指在检察机关查处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过程中,由通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或者公民自荐产生的人民监督员,依照一定程序对检察工作实行监督的制度。试行这项制度主要是希望通过选任一定数量的公民有序有重点地参与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等工作,起到监督作用,促使检察机关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升队伍素质,“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体现宪法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的原则精神。”[1] 2010年10月,最高检在试点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面修改下发了《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从试点到全面推行,标志着该制度正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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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好其的深刻内涵。
1、深入理解实行《规定》的必要性
当前,群众最关心的是“谁来监督检察机关”,而检察机关自身存在一些问题也需要外部监督来帮助改进,于是中央决定从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站在确保司法权正确行使的角度,部署检察机关探索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精髓在于强化司法的民主性,其价值在于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和创造一个民主、公平的法治环境。[3]它在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前提下,增设了一个了解人民群众意向的渠道,体现了群众直接参与到司法领域来管理国家事务,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有效防止权力滥用的途径之一。检察机关只有转变执法观念,完善内部监督,接受外部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有序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才能更好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全面实行《规定》前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首先是范围。《规定》将试行时的“三类案件”、“五种情形”调整为七个方面: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对比试行的《规定》,一是取消了“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情形。按照《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那么,如何判断这些条件,诸如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否有逮捕必要,这涉及专业知识,人民监督员不容易判断。另外,2009年9月以后,最高检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即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有效解决了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案件的监督问题。再退一步说,万一错捕了,也有救济机制,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如果法院的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检察机关不予赔偿,当事人还可申请强制执行,可见逮捕环节也受外部监督。二是将“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补充为“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延长羁押期限、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都是检察机关_裁量权的体现,如果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不正确,或者违法搜查、处理扣押、冻结款物,都会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因此有必要将这两种行为纳入监督。三是将“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删改为 “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这样的表述更加准确、顺畅,便于理解。
其次是程序。一是组织方式。省级以下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产生、选任和管理上提一级,取消基层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指县区),由纪检监察部门一名人员负责信息联络。这样既回避了“熟人”,防止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情况,又避免了基层院人民监督员在时间上、精力上达不到工作要求的尴尬,从而保证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中立性。与上级院统一选任人民监督员相适应,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由上级院统一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上级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内的交通条件、区域设置等情况,确定承办案件的监督地点。二是统一程序。纳入监督范围的七类案件或事项适用统一程序:对应当接受监督而未履行监督程序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的,上级院应当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责令下级院依照规定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三是评议表决。案件承办人和相关人员在全面客观介绍案情后应当回避,确保人民监督员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四是与诉讼程序、办案程序的衔接。不能因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而延长法定办案期限,坚决防止超期羁押。要把监督程序与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报上一级院备案和撤案、不起诉报上一级院批准等办案程序衔接起来,避免冲突。
再次是人选。一是省院建立人民监督员库。由于我市已完成试点期间第二届人民监督员的换届选任工作,按《广东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方案》要求,新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待省院确认后颁发省院人民监督员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原市院人民监督员即成为省院人民监督员,纳入省院人民监督员库,由省院统一管理,履行对市院案件监督职责。二是市院建立人民监督员子库。市院以各县区院选任的人数为基础统一选任人民监督员,县区院在试点期间已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任期尚未届满的报市院确认后,与拟任人民监督员同时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由市院作出选任决定并颁发人民监督员证书,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原县区院人民监督员成为市院人民监督员,履行对县区案件的监督职责。
第四是经费。《规定》第四十条:“人民监督员因履行职责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通讯等费用,人民检察院应当给予适当补助。”第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为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所必需的经费,列入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范围。”对经费问题给出了规定,但“适当补助”没有定额度。
3、正确区分人民监督员监督与人大代表监督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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