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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导干部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13/4/15 17:06:19
目录/提纲:……
(二)股份公司部门、事业部副职及以上人员、直属公司负责人
(三)企业中层干部和所属企业领导干部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五)结构合理、配置科学原则
(六)分级管理、依法管理原则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忠实履行岗位职责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四)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企业党委与经营班子实行交叉任职
(四)企业具有对中层干部和所属企业领导干部的任免权,但职数应严格控制
(六)交流挂职干部等特殊任职形式不占所在企业编制和领导干部职数
(一)董事长、监事长任期,按企业《公司章程》规定,任期为三年
(三)领导干部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
(一)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或者一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工作年限满35年,本人主动申请的
(一)超越权限或未经批准私自对外投资
(二)违反公司薪酬管理规定
(三)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导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严重不实的
(四)内部审计发现重大问题且限期内未作出整改的
(五)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_
(六)经审计确认,任期内每年主要经营考核目标均未……

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领导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公司领导干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股份公司及所属企业领导干部的管理,推进领导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恒天集团公司企业领导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企业领导干部即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二)股份公司部门、事业部副职及以上人员、直属公司负责人;

(三)企业中层干部和所属企业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五)结构合理、配置科学原则;
(六)分级管理、依法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领导干部管理的责任部门,承担企业领导干部和股份公司部门、事业部及直属公司负责人的考察、考核、任免、调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7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面向社会招聘的高级人才,根据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三章 职数和任期第七条 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领导干部职数。

(一)董事会、监事会和设立董事会的企业领导干部职数,根据《公司法》和本企业《公司章程》确定,原则上为三至五人。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领导干部职数为三至五人。大型企业可配备五至七人。

(二)企业党委与经营班子实行交叉任职。原则上企业党政一肩挑,大型企业可设党委书记一人,副书记一人(不含交叉任职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由副书记或副总经理兼任。

(三)股份公司部门负责人职数,按照“三定”方案,根据部门规模和人员实际数确定,原则上一正一副。业务职能复杂和管理幅度较大的部门可设正职一人、副职一至两人。

(四)企业具有对中层干部和所属企业领导干部的任免权,但职数应严格控制。企业组织架构和部门设置应按《公司章程》规定或上级审批确定(此文件另发)。原则上企业助理可设一至两人,部门负责人一正一副,所属企业领导干部两至三人。

(五)企业领导干部职数不能超编,因工作确需增员应向公司请示,批复后执行并上报备案。职数未达标的,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压缩到位。
(六)交流挂职干部等特殊任职形式不占所在企业编制和领导干部职数。
第八条 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

(一)董事长、监事长任期,按企业《公司章程》规定,任期为三年。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任期,按企业《公司章程》规定,任期为三年;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任期为三年;
(二)根据《党章》有关规定,企业党委每届任期五年;党总支或党支部建制的,每届任期三年。

(三)领导干部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原则上,在同一岗位任职的时间,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超过三个任期;财务总监不超过两个任期;纪委书记不超过两个任期;企业总经理助理任期与领导班子一致,任期届满时,企业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可续聘,否则解聘;股份公司及企业人力资源、财务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任期不超过六年。

(四)在严格落实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管理监督的前提下,为保证领导干部任期的相对稳定性和工作的相对连续性,关键岗位一般不随意进行短期调整。特殊情况下急需调整的,应向公司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四章 选拔任用第九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主要采取组织选任、竞争上岗和公开招聘等方式,也可以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方式。逐步扩大竞争上岗和公开招聘方式选任领导干部。
第十条 组织选任应经过下列程序:酝酿沟通,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征求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意见,撰写考察报告,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竞争上岗应经过下列程序:拟定招聘方案,组织竞聘答辩和民主测评会,讨论、确定考察对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撰写考察报告,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公开招聘应经过下列程序:拟定招聘方案,组织笔试、面试或其他测试,讨论确定考察对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撰写考察报告,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任职需实行差额考核考察制,一个职位应推荐两名考核考察人选。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一般应拟定考察方案,明确工作标准、流程,发出考察预告等。应全面考察有关人选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等方面的情况。根据需要,听取相关部门、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新提任的,公示期为七天,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综合考核评价胜任的,正式任职,任职时间连续计算;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 积极推进领导干部年轻化进程,优化领导干部年龄结构。条件成熟的企业,要大力提拔和任用 35 岁左右的优秀人才进入企业领导班子。
第十四条 首次担任领导干部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45 周岁。
第十五条 企业总经理助理的选拔、调整,应向公司请示沟通,聘任后上报公司备案。企业人力资源、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重要部门领导干部的选拔、调整,事先应征求股份公司主管领导的意见,同意后聘任并上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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