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宜宾市重点优抚对象办理优待证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彩色2寸免冠近照2张(相片底色为红色)
(一)出借《优待证》
(二)转让《优待证》
(三)假借遗失名义重复办理《优待证》
(四)将《优待证》获得的优惠票证转借、转赠、转租或转卖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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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重点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宜宾市重点优抚对象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待证》的申领、换领、补办以及制作、使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优待证》由宜宾市民政局印制,各区县民政局按照相关规定,负责《优待证》的发放、审核和管理。
具有本市城乡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定量抚恤金或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残疾
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可申领《优待证》。
各有关优待服务单位,按照规定的优待范围提供优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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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优待证》自首次颁证之日起,重点优抚对象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有效期为5年;满50周岁未满60周岁的,有效期为3年;满60周岁以上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后须持证到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方继续有效。
第九条 重点优抚对象在使用《优待证》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民政部门或有关单位可不予优待,并收回《优待证》,上缴发证机关。
(一)出借《优待证》;
(二)转让《优待证》;
(三)假借遗失名义重复办理《优待证》;
(四)将《优待证》获得的优惠票证转借、转赠、转租或转卖给他人。
第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优待证》的,按相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发现重点优抚对象违规使用《优待证》的行为,可向本市各级民政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优抚工作者和制证、登记办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滥发《优待证》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提供优待的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热情为重点优抚对象服务。持《优待证》的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本市规定的优待政策,服务单位不得拒绝,对拒绝的单位或个人,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起,原各区县印发的有关优待重点优抚对象的证件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宜宾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宜宾市重点优抚对象优待证申领表
姓 名 户籍地 联系电话
对象类别 □残疾军人 □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在乡复员军人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 □其他
户口类别 □
农村 □城镇 民族 性别 年龄
婚姻状况 □未婚 □已婚
□离异 □丧偶 入伍或参加
工作 时 间 退出现役或
离退休时间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原证编号
申请原因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乡 镇 级
民 政 办
初 审
意 见
(盖章)
初审签名: 年 月 日
县 (区)
民 政 局
审核意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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