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提高其监控和税收管理水平,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是指上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达到一定规模,其生产经营比较稳定,以及对整体税源的变化产生较大影响的企业,
税务机关其建立管户档案,实施税源的监控和管理。
第三条 凡按规定纳入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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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规定标准的,取消其重点税源名单,不再列入当年重点税源管理范围。
第七条 新达到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各税务所应加强管理,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上报县局。
第三章 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
第八条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的税收政策宣传工作,指定税收业务能力和财务水平较高的税务人员从事其管理工作。
第九条 税务机关要认真地采集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数据,注重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税务机关要按户建立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档案,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应退应补的纳税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及时地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数据分析工作,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分析数据,预测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整体税源产生的影响,及时采取相应的税收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兼并、股权重组、投资与转让、破产时,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源的监控,并依法缴清税款,按规定及时建立重点税源档案。
第十四条 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变更生产经营范围、进行基本建设投资、进行技术更新改造时,税务机关实地了解情况,充分地利用了解到的数据信息 ,分析和预测其企业所得税变化情况,做好税源变化的动态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在处置大额资产时,如果企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在处置之前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按规定列入重点税源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发生重大的资产损失时,应按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向税务机关事前备案报批的,税务机关做好重点税源事前备案报批登记管理工作,严格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可充分利用重点税源管理的数据信息,对企业开展税务约谈和纳税评 ……(未完,全文共1517字,当前仅显示96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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