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信息公开制度建构初探———以国际刑事法院相关实践为视角
①李荣珍,曲涛(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摘要】刑事司法信息公开是宪法权利的必然要求。狭义的司法信息包括司法制度信息、司法行政信
息、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诉讼信息以及各类统计数据,而广义的司法信息还包括司法机关履行司法职责以外的有关信息。刑事司法信息可以分为私益信息和公益信息、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主观信息和客观信息、b_m信息、受限信息和非限定信息。国际刑事法院建立了完善的司法信息公开_,具有信息公开方式多元化、信息公开内容广泛性、信息公开管理缜密性、被害人信息公开特殊化的特征。在新《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要全面落实并强化诉讼参与人的法定知情权以及附随权利,通过
财政专项拨款支持司法机关开展信息公开化条件建设,并建立公开信息审查与救济制度。
【关键词】刑事司法;信息公开;国际刑事法院
【中图分类号】D9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6873(2012)06-0023-05
司法信息公开是保障司法正义价值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体现司法民主、文明的重要标志,因为“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可笑的”[1]448。刑事司法表现为国家权力与私权利的剧烈碰撞,国家(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的激烈博弈,关涉被追诉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被害人的求偿权利,诉讼过程中控辩审各方的信息不对称性尤为明显,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刑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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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可能会和其他重要的利益相冲突”[4]975。刑事司法信息公开涉及案件办理、国j-a全、公共利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与公民(大众)知情权等多方面因素的博弈与权衡,因此,博采众长、客观务实、有序推进应当成为公开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
二、国际刑事法院的相关实践
国际刑事法院根据1998年在罗马签署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Criminal Court,简称《罗马规约》)设立,并于2003年7月正式运作。截至2012年4月2日,规约缔约国总数已达121个,法院的全球影响力与日俱增。目前,检察官对刚果民主共和国等7个情势(Situation)进行调查,16个相关案件(Case)进入法院诉讼阶段,检察官诉托马斯·卢班加·迪伊洛案(Prosecutor v.Thomas Lubanga Dyilo,简称“卢班加案”)是国际刑事法院真正意义上的诉讼
第一案,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自成立以来的首例判决,认定卢班加犯有战争罪,并于7月10日判处其14年监禁。法院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司法信息公开_,全方位及时准确地公开司法依据以及法院运作过程的各类信息,特别是情势调查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相关诉讼材料,有效保障了国际社会以及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为法院顺利开展工作、发挥国际影响奠定了重要基础。
然而,法院并没有特别制定专门的司法信息公开法规,而是在以法院适用的《罗马规约》为核心的法制体系的相应条款中予以规定。
1.信息公开方式多元化。国际刑事法院通过各种途径公开司法信息,公开方式多元化符合信息公开的实际需要,有助于更好地提高司法信息透明度。法院公共事务股(The Public Affairs Unitof the Court)负责对外信息发布工作,通过书面或音像材料,例如媒体通报、新闻发布、背景资料、情况说明书等其他宣传材料(使用英语和法语),其中,新闻发布与媒体通报还通过E-mail向注册的新闻记者与订阅者免费发送。2009年9月16日至2012年8月21日,已经发布138期《国际刑事法院最新周报》(ICC Weekly Update),周报内容主要包括该周法院做出的有关裁定,工作日历安排,重点情势、案件的调查、审理进展情况等。法院还特别修建了能够容纳131人、配备先进电子设备的新闻媒体中心(media centre),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法院运作的最新进展情况,并回答记者的提问。法院每年定期发布年度工作报告,并向联合国大会提交。国际刑事法院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渠道,网站内容包括法院概览、法院组织机构、情势与案件、新闻与媒体、工作报告、法律制度、缔约国大会等主要栏目,每个栏目均设置了子栏目,并链接了大量的法院信息资料,甚至包括法院筹备阶段的文件草案、会议记录。另一方面,面对被追诉人、被害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案件材料(需b_m的除外)则以其理解的方式予以公开,必要时进行口译或笔译。如果适当,书记官处应为诉讼参与人组织关于法庭运作及与诉讼程序有关的其他实际问题的情况通报会,应邀请法官及其所属法律工作人员出席。并且,书记官处应根据《法院条例》第19条建立勤务册,值勤官员的联系电话应通报诉讼参与人。值勤官员值勤期是7个日历日,并有责任处理工作时间以外出现的紧急事务。为了贯彻审判公开原则,国际刑事法院实施庭审过程“广播、记录和录音的发布”制度。根据《法院条例》和《书记官处条例》的有关规定,在通常情况下,所有审讯应公开举行,审讯的公开性可延伸至审判室以外,除非分庭另有命令,书记官处可进行广播或发布记录和录音。
为了保护敏感资料,所有审讯的录音和录像的广播应延迟至少30分钟,除非分庭另有命令。证人和参与人应获知分庭的公开审讯系按照本条的规定广播。对发布记录和录音的任何反对意见或对不广播某些证词的请求应在审讯中提及该信息后30分钟内提出,如果信息公布会给被害人、证人或其他面临危险的人的安全带来危险,或有损国j-a全利益,不公布信息的请求也可以在审讯中提及该信息30分钟以后提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证人和参与人出席审判开庭之后。分庭可决定禁止广播任何异议的审理,直至对异议作出裁定为止。除分庭另有命令外,参与人在公开审讯期间提交的所有文件证据和其它证据均可广播。
分庭为了司法利益,尽可能在延迟的30分钟内,可应某一参与人或书记官处的请求或自行命令,公开审讯的广播、录音或录像或记录中不公布对被害人、证人或其他人的安全可能带来危险,或可能危及国j-a全利益的任何资料。除分庭另有命令外,审讯的录音和录像应按照规定程序提供给参与人和公众。
2.信息公开内容广泛性。国际刑事法院公开的司法信息相当广泛,涉及司法行政、司法人事(检察官、法官的任命、分庭的组成人员等),特别是情势调查与案件诉讼的各个环节。在法律制度方面,除上述法律文本外,还包括《犯罪要件》、《律师职业行为守则》、《司法伦理准则》、《人事条例》、《财务条例及规则》、《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特权和豁免权的协定》、《法院与联合国关系的协定》、《与东道国的总部协定》等,部分文本还采 ……(未完,全文共7833字,当前仅显示275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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