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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路径探究

发表时间:2013/5/23 16:29:06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路径探究

①吴国平(福建江夏学院教务处,福建福州350108)
【摘要】司法公信力不高已成为目前制约我国司法工作科学发展最为突出的问题。提升司法公信力
对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应当从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入手,进一步强化法律、_和机制三个保障,要做到起点公正、司法公开、内外监督,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确保法官独立审判,加快法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和精英化建设,重视和加强执行工作,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诚信建设;司法;公信力

【中图分类号】D9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6873(2012)06-0017-06
诚信建设是当前我国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而司法公信力是我国社会诚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由于司法机关审判功能在诚信建设中居于特殊地位,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对坚定社会成员对诚信的信仰、信念和信心,促进全社会诚信建设具有引领、示范与保障作用。

一、司法公信力的涵义与内容
一般而言,我国广义上的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而狭义的司法机关是专指国家审判机关而言的[1]550。为了讨论问题的方便,本文所指的司法机关特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也主要是就人民法院而言的。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和司法权运作的信任与信服力,以及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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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官独立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司法机关无法处于超然地位,法外干扰时有发生且有时还抵挡不住。众所周知,我国目前的司法机关基本上是依照行政区划自上而下设置的,不同层级的法院具有明显的地方性和行政化的特点。这种_,导致司法权日益地方化,且容易受地方行_的干扰和影响,同时,在人民法院内部也存在着行政化倾向。
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还是_造成的。其结果,一方面是由于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人民政府,司法权的行使容易受到地方人民政府的影响和干预。另一方面,在我国现行国家机关体系中,具有护法职能的检察权与审判权在很大程度上还依附于地方的行政体系与利益体系,使司法机关成为地方利益的共同体与保护神。在一些地方,由于司法机关的行政化色彩,使得一些地方党委、政府自觉不自觉地将司法机关作为下属的一个部门来看待。长此以往,司法机关也容易自我矮化,法官之间也容易产生感应心理,严重影响司法活动的独立性、中立性,使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和司法公信力产生质疑和动摇。
2.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变革与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更增加了社会管理和社会和谐的难度,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任务更加艰巨,其职能也是其他机构无法替代的。
可以说,提升司法公信力对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和维护。在我国,法律的权威主要是通过司法活动来体现的,司法的最主要功能就是裁判并公平有效地解决纠纷,它体现着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关口所应当具有的权威性。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权威的树立要靠司法权威的树立,而司法权威的树立要以司法公信力为重要前提。司法权威是司法机关所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的直接体现,它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而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威的来源和基础,也是司法权威的核心要素。如果司法具有公信力,即司法权行使是正当和公正的,则司法就可以赢得社会认同与信任,大家就会相信和遵守法律,当事人就会自觉信服(服从)和执行司法裁判,使司法权威真正树立起来并得到维护。
(2)有利于全民法律信仰的培养和树立。培养与树立法律信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理性基础[6],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是真正的法治国家,笔者认为,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该国家的社会公众是否真正树立起了对法律的信仰。在我国,一切司法的依据是国家法律。社会公众之所以选择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社会公众确信法治更能够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或者说对法律和司法抱有更高希望和期盼。
如果司法有公信力,则社会公众自然而然地就会信仰法律,信赖、服从和支持司法,促进和推动司法公信力的进一步提升。因此,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普遍信仰,是司法公信力得以产生的基础和前提[7],也是法治社会建立的思想和心理基础。可见,法律信仰与司法公信力之间存在着一种互动关系。有了法律信仰,就会推动和促进司法公信力的增强,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又会进一步强化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从而使社会公众自觉守法,服从法律的约束。
(3)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的诚信缺失现象和信用危机问题十分突出,且有蔓延和失控的危险,而我们的有关部门在问题面前往往反映迟钝,似乎要等到问题已经到了忍无可忍,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时才能清醒过来,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6]。
在我国诚信社会的大环境尚未形成的背景下,提升司法公信力意义更加重大。首先,司法是社会各种矛盾和纠纷处理机制中的最后一道防线,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乃至打击和惩罚犯罪是司法最基本的功能,司法能否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从根本上说,就取决于其是否具有公信力。如果司法具有高度的公信力,其司法裁判就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社会诚信就有了法律保障。从社会效果上看,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裁判对社会诚信行为的成本与收益关系从法律上进行公平合理的配置[8],可以对社会公众的各类社会行为形成一种正面的导向、威慑与制约,从而维护社会诚信,并从法律的角度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其次,司法诚信本身是我国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必须永远坚守的一条底线。司法机关应当把维护社会诚信作为自己重要的司法理念或司法取向[8],通过公正司法,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并进一步坚定社会公众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信心。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路径思考
1.树立“司法为民”理念———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提供思想保障。“司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本质要求,树立“司法为民”理念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之重要思想保证。我们的司法权是人民赋予的,我们的司法机关名称中均有“人民”二字,为谁掌权?掌权何为?这是我们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必须要弄清楚的一个问题。首先,要为人民掌好权。我们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其次,要为人民谋 ……(未完,全文共9538字,当前仅显示260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毕业论文: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路径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