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比较研究
一、一起行政处罚案件引发的思考
案例:***,**,现年**岁,**族,**文化,**业。 因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月,缓刑*年。在缓刑考验期,发现***在判决前**个月因吸毒行为,被公机关给予**年劳动教养的处罚,处罚决定已开出,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交付执行,在缓刑缓刑执行期间,公安机关又将其送交劳动教养,***对公安机关的作为不服进行申诉。
公安机关决定对***吸毒行为处罚劳动教养**年,其理由是***在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决以前**个月作出的。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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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被劳动教养人员投送指定的劳教场所执行”。本案中,呈报单位公安机关在收到《劳动教养决定书》的二日内,未向被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宣布,同时在一个月内也未将被劳动教养人员投送指定的劳教场所,导致***在这期间又犯盗窃罪,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4、52、53、67、6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同时又违反程序的不作为行为,仍然按照《规定》第51条将曹某视为“劳教执行期间”,按照《规定》第67条进行处理。笔者认为,公安机关的的处理决定是不恰当的,违反了相关的办案程序,其行政行为应当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现实比较
刑事处罚的适用对象是犯罪人,而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者。行政处罚的严厉程度比刑事处罚要低,这两种轻重有别的处罚构成一个完整的制裁体系,意在使违法犯罪者能够受到相应的处罚。而现行刑法处罚的某些种类比行政处罚要轻,致使两种处罚难以很好地衔接适用。例如:在共同犯罪中,公安机关对共同犯罪中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施以劳动教养,其幅度为1至3年,必要时,还可延长1 年。而把已经构成犯罪的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理后,可能对犯罪较轻的被告人作出免予刑事处罚或处以管制、拘役、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适用缓刑的判决,使其不受监禁或少受监禁。两相比较,违法“较重”者实质地避免了相应较重刑罚处罚,而违法较轻者却被处以劳动教养限制人身_,接受较为严厉的制裁。二者的比较,行政处罚中的劳动教养比刑罚中的拘役、管制和缓刑还要严厉,前者当然不服而进行申诉,这样的的处理有失法律的公证性。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5日,刑法拘役的幅度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这种规定既体现了两者之间轻重有别,又起到了上下衔接的作用。但行政处罚的另一种重要形式——劳动教养,比作为刑法的管制、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缓刑还重,显然有失公平,在法学界许多学者力主废除,笔者支持这种主张。劳动教养被认为是行政处罚中涉及人身_罚的最严厉的一种,是行政机关对习惯性违法、违规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又有劳动能力的人采取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劳动教养作为限制人身_的处罚措施,期限为1至3年,必要时,还可延长1 年,比刑罚中的拘役、管制、3 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还要严 ……(未完,全文共1993字,当前仅显示126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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