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预期违约条款的沿革2
(一)预期违约制度的起源2
(二)预期违约制度的制定3
(一)预期非根本违约条款5
(二)预期根本违约条款6
(一)中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规定8
(二)完善建议9
一、预期违约条款的沿革
(一)预期违约制度的起源
(二)预期违约制度的制定
二、CISG中的预期违约条款
(一)预期非根本违约条款
(二)预期根本违约条款
三、中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规定及其完善建议
(一)中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规定
(二)完善建议
……
题目: 论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院(系)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届 别 2012届
目 录
摘要、关键词 1
引言 2
一、预期违约条款的沿革 2
(一)预期违约制度的起源 2
(二)预期违约制度的制定 3
二、CISG中的预期违约条款 5
(一)预期非根本违约条款 5
(二)预期根本违约条款 6
三、中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规定及其完善建议 8
(一)中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规定 8
(二)完善建议 9
结语 11
参考文献 12
致 谢 13
论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摘要:随着经济贸易的发展,待违约状况实际发生后在进行补救的实际违约制度在某些情况下已不能对当事人的利益做出最好的保护。现实生活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出现许多无法预料的状况,最终可能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从而对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预期违约制度便应运而生了。国际上,《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是第一个被世界范围内主要贸易大国广泛接受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97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Key words: CISG、Anticipatory Breach、Contract Law
引言
如果说WTO是多边贸易规则是在纵向的政府管理贸易方面适用于各成员政府的基本国际规则的话,那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则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跨国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交易的基本的国际统一实体法,它反映了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的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学者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法方面的不懈努力和追求。 预期违约是《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的核心概念之一,于第71、72条规定了这个概念。那么,预期违约制度是在什么情况下产生的呢?其发展历程又是如何?《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中对于预期违约规定的依据的问题都值得我们去探讨。
一、预期违约条款的沿革
(一)预期违约制度的起源
预期违约制度源于英美法系,虽然在1846年的Short v. Stone案以及Lovelock v. Franklin案中,就出现了当事人一方丧失履行能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但并未发展出实际违约之外的一种违约形态。 而1853年的霍彻斯特诉德•拉•图尔案 则一致被认为是预期违约制度的开端。法庭判决中指出,在这种特殊的旅行者和导游之间的案例中,在雇佣日期和开始履行雇佣职责之间的时间,他们之间是缔结了一项约定的:如果其中一方撤销或终止了这个约定就相当于违反了一个默示的合同。如果原告没有因为被告违约而采取补救措施,除非他认为此合同仍旧有效,并且坚持等待履行合同直到6月1日。因此断定,直到那时,他都不能签订任何合同,否则会跟原有的承诺相抵触,并且随时配备好作为期三个月欧洲大陆旅行的导游必备的装备。显然,对于受雇佣的原告一方来说,这是十分不合理的。因此,诉讼完全可以在6月1日之前提起。该判例中最主要的法律观点是:在被告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如果被告方拒绝履行合同,原告应当有权立刻终止合同从而消灭自己剩余的债务,并起诉请求因为对方的违约而发生的损害的权利;原告不必等待被告的履行期到来。 至此,预期违约制度已基本建立,但法官在判决中,并未提到关于“预期违约”(prospective breach或anticipatory breach)的任何概念。
作为预期违约制度发展史上可能重要性仅次于霍彻斯特案的判例,1872年的Frost v. Knight判例中,首次提到了“anticipation”这个单词,之后的案子以此为参照,逐步衍生出了“anticipatory breach”这个后世普遍通行的概念。
大陆法系方面,并没有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但是以德国_国家为了贯彻公平原则,避免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实际违约而蒙受损失,促进合同纠纷的有效解决,相应的在本国法律中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具体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自己的履行”。 和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相同之处在于,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在救济手段上存在一致性,相对人都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对方按期提供担保可使合同履行进入正常状态。
(二)预期违约制度的制定
1893年的《英国货物买卖法》中,规定了停止交货权,但并未对默示预期违约和救济方式作出规定。 最完备的规定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是191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其在
总结之前的英美判例的基础上,分别于第2-610、2-609条对一方当事人事先明示违约和一方当事人遇见另外一方违约的情况做了规定。
商法典在第2-610条以提前毁约为题,对事先明示毁约的解决方式做了规定。其在英美早期判例法所确立的解决方式基础上,增加了受害方当事人的另外两项权利:第一,不论他如何选择,皆有权立即停止履行自己对另一方(即毁约方)的义务;第二即便他已通知毁约方不解除合同而要等待对方履行合同,他仍有权提起违约救济之诉。如此规定,实际上是进一步的维护了被违约一方的利益,给予他更灵活的处置权,以此来维持合同的严肃性。
第2-609条则更好的保护了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此期间受害方的权利,如若一方预见到另一方届时有违约的可能性,但是对方却未明示毁约,待到实际违约发生时,受害方再进行起诉,造成的损失也大了很多。即便之后胜诉,也很难得到实际执行。此时,第2-610条的作用便体现出来了。 其前提是“获得履约的充分保证的权利”,在第(1)、(4)款中规定了在前述情况下的救济方式:第一,一方如有合理理由相信另一方有不能履行的危险,可以致函后要求其对及时履约提供充分保证,在此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并不能凭借自己的主观判断去中止合同的履行,否则则构成违约。因为只是当事人的主观判断并不能代替对方的客观情况,所以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做履约保证的要求,若对方不提出相应的保证,为了减少自身之后所受的损失,才可以采取进一步的行动。第二,如果(理由)合理的话,在一方收到此保证前,可以中止与他尚未得到约定给付相对应的那部分给付。不管对于买方 ……(未完,全文共11448字,当前仅显示272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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