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律师事务所的分类
2、中型律师事务所
3、小型律师事务所
4、个人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压力现状
(一)创收的压力
(二)成本要素增加的压力
(三)竞争的压力
三、律师事务所改革的动力来源
(一)改革的外在压力和内在动力
(二)自上而下的改革动力,自下而上的改革压力
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改革
(一)实现从完全人合到“人合+资合”的变化,改变传统律师事务所的分配制度
(二)关于合伙人的分配制度
1、提成制提成制是目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分配制度的主流
(三)关于合伙人的晋升
(四)关于合伙人的退伙
(五)关于合伙人的退休
1、业务的交换
2、金钱的交换
……
论文:合伙人制度改革之我见
【内容提要】律师制度恢复至今已有三十余年,律师制度改革至今亦有十多年,仍有相当部分律师事务所的现状是假合伙、真单干。许多律师事务所都意识到自身的欠缺,都在尝试借鉴国外或国内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成功经验,往公司化、规模化的方向改革。其中先行者的成功经验,为同行提供了许多参考和借鉴。本文通过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压力现状和改革动力来源的分析,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的改革提出自己的看法,目的在于抛砖引玉,引发整个行业对于律师事务所、律师行业改革的探索和思考。
【关键词】律师 合伙人制度 改革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平台。在激烈的竞争中,律师事务所如何求生存?如何求发展?如何寻求突破?如何更好地与本所执业律师共生共荣?这是每一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都应该深刻思考的问题。但律师制度恢复至今已有三十余年,律师制度改革至今亦有十多年,仍有相当部分律师事务所的现状是假合伙、真单干,提供的仅仅是一个办公场所或一块招牌,公共开支体现为管理费或租金,较少或没有公共积累,事务所管理松散或基本没有管理,合伙人各自为政,执业律师缺少向心力和归属感。
现在,许多律师事务所也都意识到自身的欠缺,都在尝试借鉴国外或国内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成功经验,往公司化、规模化的方向改革,整合律师事务所资源,进行品牌建设、专业建设、团队建设,其中不乏成功者。这些先行者的成功经验,为同行提供了许多参考和借鉴。但更多的律师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97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办公成本、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交际成本,无一不在挤压律师行业的利润空间。而律师收费标准的增长,却远远落后于经济的增长和成本要素的增加速度,使得本来就面临发展压力的律师行业雪上加霜。
(三)竞争的压力。法律服务的精细化,律师数量的急剧膨胀,使得作为律师事务所中坚力量的合伙人压力倍增,面临更高端市场开拓的受阻,相对低端市场的主动放弃或被动丧失,原有市场被逐渐挤压的局面。为了适应市场竞争,促使合伙人在自我提升的同时,需要对律师事务所进行改革,以提高整体竞争力。
三、律师事务所改革的动力来源
压力产生动力。如前所述,合伙人面临的压力恰恰也是律师事务所改革,特别是合伙人制度改革的最主要动力。
(一)改革的外在压力和内在动力
律师事务所改革的压力主要来源于外部。社会的发展,对法律服务提出了专业化、精细化的要求,传统的法律服务类型、服务模式已经逐渐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在非诉讼领域,新兴的服务类型、服务模式不断涌现。在传统的诉讼领域,亦要求服务的不断精细化。另外,改革已经成为律师行业的共识,几乎所有的律师事务所都在提倡公司化、团队化,也在制度建设上进行了摸索和探讨。且不论进程和结果如何,但必然给暂时未进行改革或改革陷入僵局的律师事务所,造成了莫大的外在压力。
除了安于现状的律师事务所和合伙人,不断发展,提升自我,是每一家律师事务所,每一位合伙人的内在动力。特别是在政治稳定,但经济形势发展变化莫测的当今中国,唯一不变的就是变化。如果需要不断发展进步,不被社会及法律服务市场所淘汰,每一家律师事务所,每一位合伙人都需要求变。
(二)自上而下的改革动力,自下而上的改革压力。
回归到律师事务所内部,律师事务所改革的动力是自上而下的。从资合来看,合伙人是律师事务所的投资人,也是律师事务所改革的最大受益者,从人合来说,合伙人是律师事务所的主导,是律师事务所改革最有力的推动者,因此合伙人是律师事务所改革的最大动力,也是最积极的推动者。当然,因为律师事务所以合伙人为中心,因此律师事务所的改革必定是以合伙人利益为中心,同时兼顾非合伙律师的利益诉求。
但是,律师事务所的改革也面临着自下而上的改革压力。和所有行业一样,律师行业亦面临着新老更替,亦面临着既得利益者维护利益和利益争夺者争夺利益的矛盾。作为合伙人,希望在原有的基础上,通过改革,提高律师事务所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执行力,求得利益的更大化,同时通过一定的利益释放,取得非合伙律师的理解和配合,减少改革阻力。作为普通执业律师,一方面,想通过自身的不断发展,扩大自身利益,同时希望能在律师事务所改革中受益,另一方面,又担心自身的发展受到限制,同时担心改革影响其本已不多的既得利益。因此,在改革的方向上,合伙人和非合伙律师是一致的,但在具_度设计上,合伙人和非合伙律师又常常面临矛盾。
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改革
分配制度改革是合伙人制度改革的核心,同时,合伙人制度改革还涉及合伙人的晋升、退伙、退休等方面。
(一)实现从完全人合到“人合+资合”的变化,改变传统律师事务所的分配制度。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要求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有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要求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有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传统的律师事务所,对于律师事务所资产采用的是完全平均主义,即每个设立合伙人对于事务所资产的份额是完全相等的。对于新加入或晋升的合伙人,往往也要求投入与原有合伙人份额相等的资产,一般采用原有入伙金加上不同形似的增值。在这里,合伙人和律师事务所看重的更多不是资产本身,而是平等的资产份额,以及由此衍生的相对平等的话语权。平等话语权的意义大大超过相等的资产份额,资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相互的认同感和合伙人的业绩,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完全人合。
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成为现实后,完全人合受到了挑战。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对于资产的要求大大超过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要求不同想法的众多合伙人平均承担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资产,并不容易,这也是目前律师界普遍希望承担有限责任,但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并没有井喷增加的重要原因。但这不失为是改变传统律师事务所完全人合局面的一个契机。
从商业角度来看,投资必然要求回报。商业回报主要来源于贸易、服务和对外投资。对于律师事务所来说,贸易不存在,对外投资又受到限制,其收入的唯一来源就是法律服务。但与以往不同,现代社会对律师事务所的位置、交通、办公场所、装修、人员配置等要求不断攀升,人合固然重要,但资合的重要性不断体现。在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情况下,不妨改变传统的完全人合,在保证合伙人对于律师事务所资产一定比例投入的同时,允许一部分有实力并且有想法的合伙人承担更大比例的资产投入,并且加大由资产投入而产生的话语权,实现“人合+资合”。这种做法,不但有助于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改制,降低合伙人的执业风险,而且有利于有实力、有思想的合伙人主导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甚至改 ……(未完,全文共7773字,当前仅显示272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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