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从几起典型的冤案说起:冤案何以不断重演
二、为了遏制刑讯逼供,新《刑事诉讼法》在制度机制上做了些什么
(一)确立“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则,有利于预防、减少刑讯逼供
(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源头上减少了刑讯逼供的发生机会
(五)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实质性介入,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三、进一步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我们还应该做什么
(一)实然层面:落实和改善刑讯逼供的防范机制
(二)应然层面:建立保障犯罪嫌疑人供述自愿性的权利制度
……
遏制刑讯逼供的制度机制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分析与思考
[内容提要] 近来媒体曝光、披露的多起冤案揭示,冤案何以不断重演,其“头号元凶”当属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容易引发冤假错案,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为了防范刑讯逼供,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在制度机制方面做出了许多改进和完善,包括确立“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等。但是,为了进一步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必须在侦查权力的控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两个方面做好各方面的工作,落实、兑现现有的防范刑讯逼供的制度机制,防止其异化、虚置,而且应当进一步建立保障犯罪嫌疑人供述自愿性的权利制度。
[关键词] 遏制刑讯逼供;冤案;新刑事诉讼法;制度机制;权利保障
一、从几起典型的冤案说起:冤案何以不断重演
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相继曝光、披露的多起冤错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随着张高平、张辉叔侄“强奸杀人”冤案,李怀亮“强奸杀人”冤案,福建福清陈科云、吴昌龙等人“爆炸”冤案,浙江萧山的“陈建阳等五人抢劫杀人冤案”等冤假错案的陆续披露,刑事错案、刑讯逼供、冤案纠错平反机制等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的震惊的热议,更成为舆论焦点。
——[张高平、张辉叔侄“强奸杀人”冤案]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再审程序对“5.19强奸杀人案”进行不公开审理,以该案被害人身上提取的男性DNA混合物经鉴定排除“两张”而“凶手另有其人”为主要依据,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此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原一、二审判决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从而对该案被告人张高平、张辉叔侄俩作出了宣告无罪的再审刑事判决。但是,此时距离张氏叔侄入狱已经近10年。这起案子错得简单得不能再简单、其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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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登陆 用订单找账号 酷的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成为制造赵作海冤案的“罪魁祸首”——“在赵作海案件刚曝光时,最受媒体以及社会公众关注的,除了真正的被害人赵作海被认定为犯罪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而真正的犯罪人赵振裳被认定为被害人,并在‘被杀死’13年后‘亡者归来’的离奇情节外,莫过于侦查人员对赵作海实施的残酷的刑讯逼供了。据赵作海回忆,侦查人员除对其使用了车轮战、不让吃饭睡觉、恐吓等一般刑讯手段外,还采用了用手枪敲头、用木棒打头、催眠、在头顶放爆竹等许多离奇的刑讯手段。这些后来得到了印证。”[6]正因为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直接导致了赵作海冤案,故而“在中国刑事司法的历史上,赵作海冤案是一个具有标本意义的案件。……其中存在的‘口供中心主义’,容忍刑讯逼供等弊端,表明刑事证据制度不严格、不完善,是司法实践中出现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7]——该案直接催生了“两个证据规定”(即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j-a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an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排除非法证据这种刚性的措施来遏制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的再次发生直接摆到桌面上来。
早些时候,学者们在进行实证研究中已经发现,刑讯逼供易引发刑事错案应当是不争的事实。北京大学陈永生教授研究、分析了我国前些年的20起冤案,发现造成这些冤案首当其冲的原因就是“刑讯逼供,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就本文研究的20起刑事冤案而言,刑讯逼供问题尤为严重,可以说是导致许多案件误判的最重要原因。在20起冤案中,有多达19起案件,也即95%的案件存在刑讯逼供,只有1起案件(河南的张海生强奸案)不存在刑讯逼供。……在其他案件中,侦查人员都进行了刑讯逼供,并且手段极为残酷。如在杜培武案中,侦查人员对杜培武进行了长达11天11夜的讯问,其间只在第4天让杜培武休息了3、4个小时。由于杜培武拒不承认自己有罪,从6月30日经‘测谎’认定杜培武就是犯罪人到7月19日,侦查人员又对杜培武进行了20个昼夜的刑讯逼供,杜培武被打得求生不能、求死不得,只好供认自己杀人。在佘祥林案中,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进行了10天11夜的刑讯,刑讯的手段极为残忍,包括不让睡觉、毒打、呛水、蹲马步等,结果导致佘祥林只得违心供认杀人。”[8]他还发现,“20起冤案中,没有一起是司法系统主动发现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发现新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而主动纠正的,所有案件都是因极其偶然的因素而得以纠正。具体而言,因出现真凶而纠正的有17起,占85%;因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复活’而被纠正的有3起,占15%”。[9]由此,陈永生教授的研究证实了“伸冤基本靠‘真凶’和‘死人复活’”的民间说法。
相近时期内,刑事诉讼学者何家弘主持进行的关于刑事错案的实证研究也表明,非法取证与刑事错案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在各类证据中,被告人的虚假口供是导致刑事错案的首要原因,而造成被告人虚假口供的主要原因是刑讯逼供。“在2007年进行的一次问卷调查中,选择‘被告人口供’是最容易导致刑事错案的一种证据的调查对象占37%;选择‘刑讯逼供’是最可能导致被告人做出虚假供述的因素的调查对象占60%;在分析的50起已经新闻媒体曝光的涉嫌杀人的刑事错案中,存在‘被告人虚假口供’同时也肯定或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案件占94%。这表明,被告人虚假口供是导致刑事错案的首要原因,而造成被告人虚假口供的主要原因是刑讯逼供。”[10]
因此,无论是透过具体冤案还是学者的实证研究,我们都可以看到的是,冤案之所以不断重演,其“头号元凶”当属刑讯逼供。以此为出发点,为了避免、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显然应当建立起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制度机制。这其实也是本文的研究主旨及其意义之所在。
二、为了遏制刑讯逼供,新《刑事诉讼法》在制度机制上做了些什么
毫无疑问,长期以来以刑讯逼供为代表的非法取证行为是我国刑事司法中的“毒瘤”。刑讯和变相刑讯——赤裸裸的、残酷的“严刑拷打”式(典型的有殴打、捆绑等暴力手段)的刑讯逼供和隐蔽的、巧妙的“软暴力”式(典型的有“车轮战”、不让睡觉、人格侮辱、恐吓等手段)的刑讯逼供——以及诱供、骗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现象大量存在,不仅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而且大大增了冤案的出现概率。为此,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遏制刑讯逼供一直都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不可否认的是,96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大量的司法解释、司法改革和地方性探索试点都为防范刑讯逼供,完善证据制度和具体诉讼制度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2年第二次大修我国刑事诉讼法时,在吸收学界研究成果和实务界实践经验、司法改革成果、已有司法解释的良善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和完善了防范刑讯逼供的制度体系。其中,新刑事诉讼法第2条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法律,以制度确立影响观念改变——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传统,人权保障观念的淡薄被认为是刑讯逼供产生的思想层面原因——从而有利于从思想观念上防范刑讯逼供的发生。同时,为了防范刑讯逼供的发生,在具体诉讼制度、证据制度上作出很多进步性的规定。这说明,新刑事诉讼法为了防范刑讯逼供做了相当大的“努力”。
(一)确立“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则,有利于预防、减少刑讯逼供
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目的,是为进一步禁止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供述。从正向理解,是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取得有罪供述时的权力限制,即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做有罪供述时,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予以强迫;从反向的角度看,这一规定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被强迫”做出有罪供述的权利。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现代法_家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已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明文规定:“受刑事诉追的人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是将其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予以规定,有些国家甚至规定在宪法中( ……(未完,全文共18750字,当前仅显示337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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