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与党内民主
一、政党政治、厉行法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政党政治是当代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和必然趋势, 无党无派的国家_在世界上已微乎其微。“因为一个没有政党的国家也就没有产生持久变革和化解变革所带来的冲击的制度化手段, 其在推行政治、经济、社会现代化方面的能力也就受到极大的限
制“。厉行法治是和平与发展时期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 是浩浩荡荡的世界历史潮流, 无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落后国家, 都在不同程度上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在这一过程中, 多数国家都面临一个普遍性的问题, 即党法关系问题。这一问题的处理方式因各国国体、政体等国情的差别而大相径庭, 但有一点是共同的, 即大多通过民主程序、宪政原则、选举制度等法制化手段来解决问题。按照民主、宪政原则的要求, 任何权力的产生和行使都必须有法律根据, 任何权力都应该在宪法与法律之下, 不允许任何超越宪法与法律的特权存在; 正常的党法关系应该是: 国家_是由政党来领导的, 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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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 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 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这些规定, 正确界定了执政党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因此, 从理论上说, 在这些庄严的条文里, 党和法的关系应该说是解决了而毋需争论的。
(二) 现实中被歪曲的党法关系制约着法律作用的发挥
党法关系在实践中的运作与上述界定的要求并非完全一致, 有时还相去甚远。在现实生活中, 县委书记大还是法大0的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完全解决, 人治还是法治也非学者们无谓的争论。在局部范围和领域, 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权大于法的现象还大量存在, 党的领导0与依法办事之间的矛盾还相当突出。有些地方的党委领导, 打着维护党的领导的幌子和旗号, 干扰司法机关独立办案, 给具体案件的处理作指示、下结论、定调子、批条子, 导致许多大要案尤其是涉及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及其亲朋好友的案子的处理变成了打死老虎,司法机关的活动变成了形式上的摆设。有些案子党委及其有关领导人作了指示、打了招呼, 如需关照, 则公安机关不敢查, 检察机关不敢诉, 法院不敢判, 律师勿须辩; 如需严惩, 则公检法宜将剩勇追穷寇, 律师们的工作则是望权兴叹了,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法律原则在此时此地形同虚设。如果有人胆敢违背领导意图办案, 政治上的打击报复就会接踵而至, 如被无端免职、调离等( 电视连续剧5大法官6中主人公杨铁如的命运真实地再现了这一社会现象) , 因为党委及其有关领导人握有党管干部的尚方宝剑, 掌管人事大权; 由于 党管干部的原则并未真正步入法制化、程序化的轨道, 因此在实际运作中成了某些地方党委及其有关领导人控制司法权、干扰司法独立的有力杠杆。
(三) 局部的党内民主不健全使法治机制失灵, 并成为滋生腐败的重要根源
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基层, 党内民主还谈不上很健全, 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这种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 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 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 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 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 往往因此变成了个人领导。党组织的决定往往是党委一把手的决定, 少数人趁此凌驾于组织之上, 老百姓形象地比喻: 书记是-一哥. , 村长、乡( 镇) 长、县( 市) 长是-二哥. 。在这种事实上的集权_下, 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几乎失灵了, 少数人手中有权, 就为所欲为, 无法无天, 以权压法, 在他们所辖领域内, 法律如果说还有一点作用的话, 那仅仅是治民之器了, 对官员们则基本上不起作用,民告官这类制度差不多是形同虚设, 而违法行政案件却不少发生, 只不过人们没法告、不敢告、告不了而已, 因为领导打了招呼, 法院不能受理。在这种权力运作机制下发生的权力腐败案件, 通常是大面积的, 且多伴随地方、部门保护主义, 当地政法机关及纪检监察部门是无能为力的, 不助纣为虐就算不错了。这种局部的无限权力通常导致了局部的无限腐败, 要制约和查办它除非动用更大、更高的权力, 而且通常也要排除诸多的阻力和干扰。闻名全国的山东泰安市胡建学等人贪污受贿案, 北京市陈希同、王宝森等人贪污、挪用公款案, 广
东湛江市特大走私案、福建厦门市远华走私大案、贵州省刘方仁等人违法乱纪案等, 由于有当地党委主要领导的直接或间接参与, 导 ……(未完,全文共5413字,当前仅显示190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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